問答:借名借款,該由誰來承擔還款責任?

問答:借名借款,該由誰來承擔還款責任?​​ 【問題】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出於各種原由,現代社會出現越來越多的借名買房、借名持股甚至借名借款等各種社會問題。那麼如出現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時,該由誰來承擔還款責任呢?

【律師答疑】

一般情況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借款人,各方的真實意思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字,名義借款人並不實際參與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權益,此時應認定由實際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百零二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3.關於借名借款的主體認定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並不實際參與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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