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第1期」你的林木並非全由你「做主」

「以案釋法第1期」你的林木並非全由你“做主”

【案情簡介】

2017年6月至9月間,被告人牙某某與該村拉弄屯韋玉某、韋利某和施某某購買得"納盆"坡和"勤遼"坡的杉木林。2017年11月6日,牙某某辦理砍伐上述兩個山坡杉木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其中"納盆"坡辦理的林木採伐蓄積量為19立方米,出材量為15立方米,"勤遼"坡辦理的林木採伐蓄積量為10立方米,出材量為7立方米,兩個山坡的採伐期限均為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間,牙某某僱請他人全部砍伐這兩個山坡的杉木,並剝皮。經河池市大洋林業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測,牙某某所濫伐林木立木蓄積量共150.2903立方米,出材量共98.0943立方米,其中濫伐"納盆"坡杉木的林木立木蓄積量為101.744立方米,出材量為67.5913立方米,濫伐"勤遼"坡杉木林木立木蓄積量為48.5463立方米,出材量為30.503立方米。在2018年3月8日東蘭縣公安機關立案前,牙某某如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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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與處理】

2018年4月9日,東蘭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伐林木罪批准逮捕牙某某。東蘭縣公安局於2018年5月16日移送東蘭縣人民檢察院起訴。經東蘭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人牙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任意採伐本人所購買得的所有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構成濫伐林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於2018年6月14日依法提起公訴。其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量刑上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東蘭縣人民法院支持東蘭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於2018年7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牙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

宣判後,牙某某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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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關於牙某某構成自首的問題。本案由東蘭縣森林公安在工作中發現,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牙某某便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後在供述中均如實供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60號)第一條的規定,也應視為自動投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67條第1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關於牙某某濫伐林木案法律適用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2款: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1款第(1)項: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3.關於濫伐林木罪立案追訴情況。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幼樹500株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5000株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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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如今,在廣大農村地區推廣退耕還林,植樹造林,政府鼓勵群眾種植油茶、核桃等產業,使得很多人將自己原有林木全部砍伐或賣掉讓他人砍伐。砍伐者以自己不知道或者政府號召等為由,在沒有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林木。以為 "無知則無罪",不知道法律就不會被法律處罰。

屬於個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國家森林資源的一部分,濫伐林木,違反森林法規,破壞國家森林資源。本案在群眾中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號召群眾在砍伐林木之前需謹慎。林業資源是一項極為寶貴的自然資源,對改善生態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家對林業資源予以相關的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採伐林木。即使是在自留山、自留地內採伐,也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相關部門的批准許可,不能因對林木擁有所有權、使用權而不經有關部門批准並領取採伐許可證進行採伐,或者違背採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否則,就可以構成濫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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