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被刑事拘留,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意味著什麼?

藍色空間號2018


這個問題首先你要明白的就是檢察院批准逮捕和不批准意味著什麼?逮捕意味著犯罪基本已經成立了,不逮捕意味著犯罪基本不成立了。

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進行刑事拘留只是說,這個當事人涉嫌犯罪,因為案情的需要,需要進行拘留,但不是說當事人就必須已經犯罪了,只是拘留進行案件調查。一但進行調查後證明當事人已經犯罪可能成立了就會進行逮捕,所以說,就算當事人被刑事拘留了而不逮捕,說明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不會被判刑,也不會進監獄。有2中可能,第一種就是會被釋放,第二種就是就算釋放,可能會進行其他比較輕的處罰。一句話,一般的人在被刑事拘留後,最高在37天內不被逮捕,就基本會被釋放。


祁陽印象


檢察院不捕,肯定是不符合逮捕條件。

先說“逮捕條件”是什麼?

就有3點,只要同時具備,就可以逮捕:
  1.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 採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

檢察院不批捕的第1種可能。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是不會批捕的,一來逮捕是剝奪人身自由最嚴厲措施,必須慎重使用;二來證據不足就逮了,將來出現無罪判決,檢察院是要承擔錯捕責任,是要國家賠償的,後遺症非常大,檢察院不會冒這個險。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檢察院會列出補充偵查提綱,公安繼續偵查,證據充分後,隨時可以再次報捕。


檢察院不批捕的第2種可能。

判不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也充分,但就是判刑很輕。比如說,危險駕駛罪,法定刑就是拘役1—6個月,根本判不了有期徒刑,這就沒有必要採用逮捕這麼嚴厲的措施了。這種情況,一般公安也就不會報捕了,即使報了,檢察院也不會批。

檢察院不批捕的第3種可能。

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這類案件,證據沒問題,也能判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但是情節輕微。比如說,輕傷害案件,嫌疑人認罪悔罪、已經賠償被害人、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這種情況,即使取保了,也不會有社會危險性。畢竟羈押不是法律的本意,治病救人、促使其改過自新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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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1.如果你被刑事拘留後,檢察院卻沒有批准逮捕,意味著你可能要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取保較常見)。之後你可能就沒啥事了,取保到期後案件撤銷。為什麼是可能,因為存在不捕直訴等情況。

2.公安機關把你刑拘後,即使案件有明顯問題,你是無辜的,公安機關也很難把你放了,因為放了你就表示他們抓錯人了,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領導年終考核打分會被扣分,直接影響仕途。

3.所以,如果拘留當事人後,發現可能抓錯了,最好的辦法,是把球踢給檢察院,呈送批准逮捕,讓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如果檢察院批准逮捕,但最終無法起訴或當事人被判決無罪(後文詳談),那錯案責任就是檢察院承擔,如果檢察院很機智,發現了案件的問題,不批捕,公安機關就必須解除刑事拘留措施,換成取保候審或監事居住,期滿後撤銷案件。(當然也有不捕直訴的情況,等於把書踢給了法院。比如我以前經手一個非法集資案件,有個女當事人是從犯,情節輕微,關鍵她是個單親媽媽,女兒4歲,警察叫她去派出所的時候,她帶著小孩一起去,警察馬上給他做了取保候審,不拘留不逮捕,之後直接起訴,判了緩刑?)

4.回到你的案件,你被公安機關拘留後,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你應該被逮捕,他們會在最長30天內呈送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你。逮捕的決定權在檢察院,專門負責此事的科室叫即檢察院的偵查監督科審查批准逮捕。

5.這個就很重要了,前面說過了,如果檢察院批准逮捕你了,但你最終卻被法庭判決無罪,或者檢察院不起訴,檢察院是有可能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詳見《國家賠償法》十九條)

6.審查逮捕屬於刑事訴訟中的一個環節(多見於偵查階段,也存在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相關辦案機關決定是否逮捕的情形),

7.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檢察院的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工作都是由檢察院同一位分管副檢察長領導。

8.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如果被檢察院批捕,最終被檢察院卻決定不起訴,相關分管的檢察院工作人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直接影響其一年的工作績效評比(某些省市檢察院是打分制)。

9.因此,一個案件一旦被批捕,其極有可能被起訴,而考慮到我國極低的無罪判決率,即使案件問題顯而易見,但辯護難度也非常大。反之,如果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那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就相對容易很多,即在審判程序啟動前就將案件無罪化處理。

因此,可以說,能否促使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了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命運。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不批捕,意味著當事人一定會釋放,但你是否知道當事人仍然面臨那三種命運嗎?

檢察院批准逮捕就是因為當事人犯罪了,且有關押必要。如果是不批捕,雖然當事人都不必關押了,但仍存在三種情形。

第一,定罪不批捕。也就是說,當事人雖然構成犯罪了,但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沒有現實危險性,沒有暴力傾向,釋放不致再危害社會,與被害人達成了諒解協議,取得諒解,檢察院就會說當事人構成了犯罪,但沒有逮捕必要而不批捕,這樣的話,當事人仍然會被公訴、判刑。

第二、存疑不批捕。也就是說,檢察院審查了公安機關的卷宗材料,現有證據無法認定當事人涉嫌犯罪,為了保險起見,檢察院就會作出存疑不批捕,同時開出補充偵查單,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公安機關決定移送起訴,當事人可能被公訴、判刑或不起訴,或公安機關直接撤銷案件。

第三、無罪不批捕。也就是說,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或根本就不構成犯罪,就會作出無罪不批捕,如果是這樣的話,公安機關就撤銷案件,但當事人仍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陳看法


大家好,我是餅大遮不住爺的臉。


被刑事拘留後沒有被批捕意味著偵查機關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釋放。

但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檢察院批捕,並不必然代表你所涉嫌的案件就結束了。刑事拘留、逮捕只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而不是案件的一種處理方式或結果。


首先大臉簡要介紹一下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條件(具體法條詳見《刑事訴訟法》第79條)

  1. 實施新的犯罪

  2. 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3. 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作證

  4. 可能對被害人等實施打擊報復

  5. 可能逃跑和自殺

滿足上述條件,並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逮捕;

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犯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不予批准逮捕的條件(詳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3條、第144條)

  1. 不符合上述逮捕條件的

  2. 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認為是犯罪;過追訴時效;特赦令;自訴而沒有告訴的;死亡的;其他)

  3.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況很多,但可以統分為兩大類:一是因為犯罪而不需要繼續把人放在看守所關押的;二是不構成犯罪的。所以說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意味著你能從看守所出來,但至於最後的結果那還要看你所實施的行為到底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還要經過偵查、公訴、審理後由法院給你一個合法的判決;如果不構成犯罪,那麼偵查機關會撤案,前期羈押的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餅大遮不住爺的臉


關於"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被刑事拘留,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意味著什麼"的問題?

這個問題的法律關係十分嚴謹。

不是檢察院批捕與不批捕,而是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這是法律賦予公、檢、法三機關的責任、權力和義務。

刑事案件是最惡劣的犯罪行為,打擊也是最為嚴厲的。因此,刑法專門成為法系,由刑事訴訟法規範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刑訴解釋"制約。

因此,作為公安機關,對於一般行政治安案件,釆取罰款、行政拘留1一20天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不會弄到刑事案件程序的。但只要進入刑事程序,就是該案至少由行政拘留轉為刑事拘留。

只要轉為刑事拘留的(最長37天)。公安機關在三日內必須將當事人的案卷連同提請逮捕批准書送至檢察院批捕科。檢察院批捕科必須在7日內做出批捕與否的決定,並可以延長14日。

如果案情複雜。檢察院可以退回兩次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共37日)。因此,如果是公安機關決定刑事拘留,檢察院沒有批捕(退回兩次補充偵查後仍然不予批捕),就是由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必須在37日內放人。如果在37天內沒有放人,就是公安機關巳經用證據證明當事人構成了刑事犯罪,這是沒有疑義的。

因此,只要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羈押的刑事拘留人員將被釋放。如果公安機關存疑,也必須在放人後提請上一級檢察院複議。所以,核心問題是不能有犯罪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存在,只要有犯罪證據存在,跑不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就是此理。

管見了。


商世好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主要是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批捕條件,另外也有事實清楚,但無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也會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會給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之後對案件繼續偵查。



北京刑事律師


有以下幾種情形,檢察機關會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一、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判處無罪。

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涉案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但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甚至可能免於刑事處罰的。

四、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且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一般是三年以下),但無逮捕必要的。這種情況下,對其取保候審不會妨礙到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五、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但依法不能予以羈押的,只能採取取保候審方式。如繫懷孕的婦女,或者患有不適合羈押的嚴重疾病。


風雲26610126


來來來,小夥伴們又要搬好小板凳跟小姐姐一起來學習法律知識了

首先,刑事拘留的前提是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了,不然不會刑事拘留,所以,由此可知,當事人已經被立案了,這時候我們稱之為犯罪嫌疑人

被立案以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三天以內要到檢察機關報捕,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逮捕是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犯罪嫌疑人只要被立案後,基本上都要被採取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逮捕,逮捕是最強的一種強制措施,由檢察機關決定,這裡給大家普及一下逮捕的條件:一是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二是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三是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四是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五是企圖自殺或逃跑的

所以,檢察機關不予批准逮捕只是證明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條件,沒有逮捕的必要,但並不意味著他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可能會採取其他的強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當然也可能撤案,也可能直接移送到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這些都是有可能的,具體要看案件具體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態度

以上


正義女神是賣中藥的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對公安方面來說只有這三個方面:第一是變更強制措施,就是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二是24小時內放人。第三補充證據以便以後移送起訴!對於檢察院來說有三個意思:第一是無罪不需要逮捕。第二是逮捕證據不足,補充證據再來起訴。。第三有罪但是不需要逮捕,或者說沒有逮捕必要,這個人罪行比較輕或者不會逃避審判!對嫌疑人來說有三個意思:第一你會在24小時內釋放。第二你的事不大。第三你還是有可能有很大可能被移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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