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口前移 依法处理 共促医患和谐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口前移 依法处理 共促医患和谐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口前移 依法处理 共促医患和谐

近年来,在政府主导、行业推动和医务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我国医疗技术能力和医疗质量水平显著提升。然而,由于医学本身具有未知性及风险性的特点,以及患者高期望值和医学本身局限性矛盾依然存在,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9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健委)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9月26日,国家卫健委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银保监会联合召开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视频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多部门联动着力解决医疗纠纷的氛围正在全社会形成。在《条例》施行之际,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卫生法学会会长高春芳和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副主任刘海英,并整理了9月7日新闻发布会上中日友好医院院长孙阳的答记者问,从不同角度来解读《条例》的重要意义、如何预防医疗纠纷,以及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相关问题。

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医疗纠纷

0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口前移 依法处理 共促医患和谐

中日友好医院院长孙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医疗机构在患者安全管理、预防医疗纠纷方面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为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医院作为医疗纠纷发生的源头,如何做到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医疗纠纷?孙阳院长开出了五个“处方”——首先,重视医患沟通和病情风险告知;其次,加强医疗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第三,加强患者安全不良事件的报告与管理,及时发现隐患,提前介入处理,将医疗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第四,注重医疗风险防范和患者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第五,加强院内急救体系建设,提高突发急症患者抢救成功率。

医学本身具有的未知性、风险性、复杂性等特点,以及医疗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纠纷总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医院应本着依法依规的原则处理纠纷,寻求多途径的解决方式。结合中日友好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经验,孙阳院长总结指出,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患者安全问题,在日常工作中对投诉、信访案件多予以关注;需建立多元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畅通纠纷处理渠道;需重视平安医院建设,掌握每件纠纷的处理进展,加强医院重点区域安防能力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公正文化;重视医疗纠纷问题整改,避免重复发生,做好闭环管理。

发挥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主渠道作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口前移 依法处理 共促医患和谐

02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副主任 刘海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来处理医疗纠纷。其中,人民调解是本条例对实践经验加以规范和推广的一个成功做法,条例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不仅为患方减轻了经济上的负担和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也为医院解决了纠纷长期缠绕的压力。”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原副主任刘海英在采访中表示,“自2011年北京市医调委成立后,北京地区法院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明显减少。近几年,北京市医调委解决的医疗纠纷案件每年有2000件左右,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我们坚持过错赔偿原则,调解赔付比例在50%左右,是全国医疗纠纷调解赔付率最少的,与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大致相仿。”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指出,从全国范围来看,每年超过60%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调解成功率达到85%以上。人民调解已然成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主渠道。

随着条例实施,医调委作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执行机构,未来工作如何推进以及可能存在哪些困难?闻及此,刘海英表现出了一定的担心:“工作方法与以往相比应该不会有明显改变,北京市医调委经过多年探索和努力,已经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条例重视医疗纠纷的预防,北京市医调委将继续通过案件分析总结、为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举办培训班或讲座、宣讲条例等方式,希望引以为戒,达到预防的目的。案件多、工作压力大,而人员不足、年龄偏大,后备人才缺乏是目前最直接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政府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在政策上、经费上予以更多的支持。”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0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口前移 依法处理 共促医患和谐

中国卫生法学会会长 高春芳

记者:从法律的角度看,新《条例》有哪些进步或完善了的方面?

高春芳会长: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亮点:第一,最大的亮点就是确立了医疗损害鉴定同行评议的基本准则,改变了过去由以法医学专业人员为主的跨行鉴定临床医疗行为和出具鉴定报告的做法。第二,强化了卫生管理行政部门的职责和行政调解范围。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条例》更加强调卫生主管部门的纠纷预防和处理第一责任人的角色,进一步拓宽了行政调解范围,有利于卫生主管部门更早地全面地介入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中。第三,规定了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尽管《条例》中没有直接列举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生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但是“全公开”的意思已经是非常明确了。

记者:《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困难?如何解决?

高春芳会长: 首先,亟待明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之间的配合与分工细则。《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两个行政法规是并存的,但是两者间存在一些交叉、重复或不一致的地方,这在实际处理中可能会造成基层工作者的迷惑。此外,《条例》还存在一些虽然提出了但执行时没有抓手的地方,也有待配套文件来解释或明确。第二,亟待细化关于尸体处理的具体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其中,“按照规定处理”里面的“规定”是什么?超过14日死者家属不同意移走怎么办?另外,家属不配合移送殡仪馆,尤其是在火化问题上不予配合时,如何有效解决?这都需要有配套文件和细则,明确其处理办法,让一线工作有据可依。第三,关于违法行为的罚则配置需要权限部门进一步解释。比如《条例》第四十七条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起步就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认为这个处罚有点重了,比如增加一个“可”字,即“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能更适中。

记者:中国卫生法学会可以在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上发挥怎样的作用?

高春芳会长:新条例的出台是我国促进法治社会发展的一个过程,法制社会要依法治国,依法行医。目前,大部分医生的卫生法学知识、伦理学知识比较欠缺,广大患者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中国卫生法学会将承担起普及、促进、提高法律知识的责任,通过开办培训班和电视台、广播台宣讲等多种途径,让法的意识深入人心,形成依法做事的思维。从建立法的意识,到主动利用法规法条去做事,这样就能逐步建成法治社会。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个条例的出台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是重在解决一个时期的一些焦点问题,然后在实践中逐渐完善和进一步健全,为健康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口前移 依法处理 共促医患和谐

【来源:《中华医学信息导报》2018年第19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