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老伴去世后改嫁 户口未迁12年的土地去哪了

临朐:老伴去世后改嫁 户口未迁12年的土地去哪了

潍坊传媒网讯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土地是农民财富的重要来源,也是他们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农民对土地怀有深厚的感情,土地更是他们精神的寄托。

莫言在小说《生死疲劳》中写到“农民和土地是亲密的关系,一旦逃离土地,农民就没有了根本,会陷入更深的苦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之于现在一样的重要。而作为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就像浮萍没了“根”。最近,临朐县的陈老太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土地收回12载,到底什么时候能要回?”而这到底又是怎么回事呢?

土地收回12载,找回无果来求助

10月17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迎来本周第一个“领导接听日”,本次接听热线的是临朐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郭家荣。

在上午的热线接听中,市民王女士打进热线反映称,其姥姥陈某是冶源镇谭家小崔村的村民,其姥爷1998年去世后,姥姥改嫁至其他村,户口在原村一直未迁出,村委在未通知陈某与其家人的前提下将其名下的土地收回租给他人开设工厂,未给重新分地也无任何占地补偿,至今已12年。

王女士在热线中还称,其曾向相关部门反映,但后被告知村内土地根据人口增减五年一调整,凡结婚或改嫁的妇女,户口一律迁出本村,即使因特殊情况不迁出也不再参加村内土地分配。但其姥姥在外村并未划分土地。按照《土地承包法》不应收回其土地。并称,前期反映之后相关部门回复称“土地是因陈某三女儿不愿继续耕种,故将土地交回。”但实际是并未主动交回;还有回复中称“陈某已与二女婿、二女儿分户”也不属实,对此两种说法不认可。

记者调查:众说纷纭 孰是孰非

针对王女士在热线中反映的问题,记者于今日联系到了王女士。通过了解,记者见到了王女士热线中提及的2018年8月15日反映到人民网上的一侧诉求,诉求内容与王女士热线反映内容一样,同样诉求收回土地不合理,要求“给予划分土地”问题。

临朐:老伴去世后改嫁 户口未迁12年的土地去哪了

相关诉求内容

在诉求页面中记者也见到了所谓的“回复”内容。回复内容称:该村于2000年土地调整时,因陈某与二女婿、二女儿已分户,按标准分得一人土地0.53亩,由陈某三女儿代耕,后因陈某改嫁,陈某三女儿不愿继续耕种,交回村委。

临朐:老伴去世后改嫁 户口未迁12年的土地去哪了

临朐县人民政府的相关回复

对于此,诉求人也表示了“不满”,并给予澄清。表示“1.陈某并未与二女儿谭某分户,一直都为同一户,陈某为户主。2.陈某三女儿谭某未将陈某土地交回村委,而是租给本村村民谭某,村委从租用者谭某手中收回之后租给别人盖了厂房。”

那问题来了,既然陈某是主动将土地交回村委,又何必大费周折的“讨回”?还有,如果是主动交回,又怎称“在未通知情况下收回”到底孰是孰非?自是难辨。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无论是“收回”还是“要回”,都要有依有据,依法办事。

而关于“回复”中提及的“该村村委研究决定从2017年起,每年由村委按265.5元标准给予其货币补偿,待土地调整时再按标准为陈某分配土地。”一事,王女士更是气愤,表示,截止目前陈某(其姥姥)未曾收到任何货币补偿和相关土地分配的信息。

村规民约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而对于“回复”中所说的“按照村规民约规定:凡结婚或改嫁的妇女,户口一律迁出本村,即使因特殊情况不迁出也不再参加村内土地分配”的说法又是否合理合法?其实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早已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法规是惩善扬恶的准绳,更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标准。土地是农民的根,农民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

郭家荣:详细调查核实,并给予回复。

临朐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郭家荣接听,在详细了解市民诉求后,表示:线下安排有关部门及冶源镇政府调查了解,并详细研究。市民表示无异议。

对于本事件的进展,本网也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