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簽訂後,拆遷方不給原件,是什麼原因?

胡嬌嬌


實踐中,有很多情況是拆遷戶簽訂了協議,但手裡卻沒有原件。在簽約時,拆遷方就經常會以複印件與原件內容一樣,原件要拿去審核為由,只給拆遷戶留複印件。這是拆遷方的常用手段。但是我們要明白,複印件與原件雖然內容一樣,但作用可是天差地別。

也就是說,在拆遷過程中的任何你簽了字或按手印的文件,一定要想辦法留存一份原件在手裡。

那到底為什麼拆遷方要拿走協議原件呢?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原件的法律效力高於複印件,拆遷方可任意更改原件內容

在訴訟法中,證據或者是材料的原件效力是高於複印件的。也就是說,在認定案件事實的時候,法院會以原件內容為準。也就是說,如果後期被拆遷人與拆遷方發生拆遷糾紛的時候,會以拆遷方手上的原件協議內容為準。而拆遷方拿走協議原件之後,會在協議上動什麼“手腳”,被拆遷人就不得而知了。如此這樣,被拆遷人的補償權益根本就得不到保障,反而讓拆遷方想怎麼樣就怎麼樣了。


二、沒有原件,無從得知拆遷方是合法拆遷,還是在“暗箱操作”

對於一個地區的徵收拆遷,一般說來,一個範圍內的補償標準和具體的補償單價應該是一致的,這才能保證所有被拆遷人利益補償的合法、公平、公正。而要客觀證明這個不成標準的一致性,最關鍵的依據就是補償協議內容上的補償單價。當然,這個就必須以原價為準了。

而如果拆遷方拿走了原價,你就不知道是否有個別人用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從拆遷方手中獲取本該屬於你的補償利益了。而此時你拿著你手上的複印件去和別人家的對比,是根本發現不了任何“貓膩”的。

所以,在明律師在這裡告訴您:被拆遷人該如何應對拆遷方要將協議原件全部拿走的要求,以及協議在被拿走後被拆遷方單方改動後被拆遷人該如何維權


首先,簽過字的協議不要讓拆遷方全部拿走。

正常情況下,簽訂拆遷協議相對安全的方式應當是,拆遷雙方(實踐中有可能涉及第三方)將協商約定的所有條件落實到協議紙面上,由各方當場簽字蓋章,並各自保留(至少)一份有各方簽章的協議原件。

這樣是為了保證被拆遷人手中留有在法律上能夠得到認可的拆遷協議文本原件,避免協議在被拿走後被拆遷方單方擅自修改,也避免被拆遷人想要圍繞拆遷協議展開權利救濟時缺乏證據支持。

但在實際拆遷過程中,拆遷方會將被拆遷人簽字後的協議全部帶走,甚至要求被拆遷人簽訂“空白協議”,事後再根據拆遷方的單方需要修改填充內容。在這種情況下,最終形成的拆遷協議文本很可能與當初拆遷雙方“協商一致”的拆遷補償條件等約定內容相去很遠,無法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並會對被拆遷人後續的維權工作造成阻礙。

所以被拆遷人儘量不要讓拆遷方將已經簽字的全部的拆遷協議帶走,起碼要保留一份協議原件,以確保協議內容與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一致,併為被拆遷人事後要求拆遷方履約留下充分的證據支持。


其次,如果無法阻攔拆遷方將協議帶走,一定要保留協商一致內容的相關證據。

然而,在實踐中,有時候被拆遷人根本抵擋不了拆遷方要拿走協議原件的要求。如果實在是無法留下協議原件,在明律師提醒您如果被拆遷人出於種種原因無法改變協議被帶走的事實,也一定要通過適當手段留下籤約狀態和協議內容相關的證據。如在各份協議的每一頁上都進行簽字、在大段空白處註明此處無內容等,並對已經簽字的協議進行拍照錄像,對雙方口頭協商確定簽約內容的過程進行錄音取證等,儘可能降低協議內容被私自修改的風險。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不給協議原件,被拆人就處於被動,而拆遷方卻處於主動!


很多被拆遷人諮詢的時候都會說:“我家簽了補償協議了,但是拆遷方以要上級審核蓋章為由帶走了,沒給我們留下原件。”還有另外一些被拆遷人說:“我家拆遷完已經好幾年了,但是拆遷方一直沒有履行協議。”問手裡有沒有原件呢,大部分都回答沒有。那麼到底為什麼拆遷方總是想盡各種藉口不給協議的原件呢?

一、沒有原件,各家補償不一致也很難發現


很多人認為,徵地拆遷有統一的方案,制定著統一的標準,那各家的補償也應該遵循這個統一的方案和標準,但現實中,真正能夠做到統一標準補償的少之又少,一些地方一邊高喊“陽光拆遷”的口號,一邊執行“暗箱操作”的方式。


既然東家與西家的補償可能不一樣,村頭和村尾的標準不統一,那如果把生效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留給各家各戶,村裡人幾家坐到一起一比對,發現幾乎同樣的房子,補償的數額卻相差很大,那不就壞事了,引發不安定了。

正是基於上述實際考慮,拆遷方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會將簽過字的補償協議原件留在當事人手中的。


二、沒有原件,就無法證明對方是否篡改了協議內容


被拆遷人手中沒有協議原件,即便拆遷方自己改了協議內容也不會被發現,而且即便被拆遷人主張協議被纂改了,例如補償金額,補償期限等關鍵內容,手中也沒有原件作為證據去證明,這樣一來被拆遷人就處於被動的地位,而拆遷方卻掌握了主動。

三、沒有原件,在協議不被履行的情況下,很難依據協議提起訴訟

既然簽訂了協議就是要雙方履行的,被拆遷人拆了房屋,而被拆遷人卻遲遲不履行協議的時候,拿著手裡的協議作為證據去起訴要求履行或者主張違約責任是非常重要的維權手段。但是如果沒有協議原件,是很難證明權利被侵害的,在訴訟中會承擔不利後果,甚至連立案都有困難。簽了協議,手裡不拿原件,就正中拆遷方下懷了,他們沒有了協議的約束,更加會有恃無恐的。


分析了以上拆遷方不給被拆遷人留協議原件的原因,京平律師最後鄭重提醒廣大被拆遷人:籤補償安置協議一定要保留原件,並且是有效的原件,主體有效,內容明確,約定清晰,蓋有拆遷方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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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就具有法律效力,是約定拆遷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如果雙方發生糾紛,那麼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然而最具證明力的就是合同原件,如果不能提供,將陷與被動,不利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遇到拆遷時,不要盲目自行拆除,不要盲目簽字,因為拆遷協議一旦簽字哪怕你後來知道你的補償跟別人不一樣也是無法挽回的,所以遇到拆遷時一定要儘快與專業拆遷律師團隊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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