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平台擔責 侵權即需立即下架

電商法:平臺擔責 侵權即需立即下架

電子商務法不僅重視開放性,更重視前瞻性,以鼓勵創新和競爭為主,同時兼顧規範和管理的需要,為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奠定體制框架。

今年8月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要求上海市和其他相關地方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媒體反映的以及消費者、商標權利人投訴舉報的拼多多平臺上銷售山寨產品、傍名牌等問題,認真開展調查檢查。

假貨問題仍普遍存在於電商行業。阿里巴巴今年初發布報告顯示,2016年對18萬個疑似售假店鋪做了關店處理,2017年這個數字為24萬個。打假成效明顯情況下,每1萬筆訂單中仍有1.49筆為疑似假貨。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城市安全研究中心一份報告指出,由於微商缺乏必要的市場準入規則及監管,用微信朋友圈關係而滋生的微商售假現象屢禁不絕。

對於假貨這個電子商務中難以根除的頑疾,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電子商務法。

草案曾作出規定,當知識產權權利人向電商平臺發出投訴假貨的通知後,平臺應該及時採取措施;被投訴的商家可以“反通知”平臺沒有售假,此時平臺應該將被投訴商品重新上架。

四審稿對此又作出重大調整,增加規定了十五天的觀察期,觀察期結束後知識產權人不起訴的,平臺才能夠恢復上架。但有常委會委員認為,這給知識產權惡意投訴提供了便利。

這樣嚴格的保護措施也帶來了爭議:在電商平臺和部分學者看來,電商法讓平臺背上了過重的審核、鑑別假貨的責任,這超出了平臺的能力。在未來的電子商務行業發展中,電商法規定的創新性舉措將如何落地?

8月31日下午,在電商法表決通過之後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表示,目前我們國家電子商務正處於蓬勃發展的時期,滲透廣、變化快,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在立法中既要解決電子商務領域的突出問題,也要為未來發展留出足夠的空間。電子商務法不僅重視開放性,而且也更加重視前瞻性,以鼓勵創新和競爭為主,同時兼顧規範和管理的需要,這就為我們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奠定了體制框架。

平臺收到投訴後應及時採取措施

8月31日,拼多多公佈2018財年第二季度財報。報告顯示,拼多多第二季度總營收為人民幣27.090億元,同比增長2489%。拼多多第二季度月度平均活躍用戶人數為1.950億人,同比增長495%。

拼多多還在8月22日公佈了其開展的“雙打行動”階段性成果,僅一週時間,就主動強制關店1128家,下架商品近430萬件,批量攔截疑似假冒商品鏈接超過45萬條。

電子商務法是懸在拼多多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此前草案規定,電子商務平臺只有在‘明知’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時,才應當依法採取措施;此後將‘明知’修改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強化了平臺的注意義務,因為實踐中很難認定平臺是否‘明知’,但可以根據平臺的技術能力、監控手段,先前是否發生過侵權案例等因素,來認定平臺是否‘應當知道’。”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但有媒體近日調查發現,不少山寨貨品牌如“小米新品、粵利粵、康帥傅、太白兔、綠剪口香糖、可日可樂、Abidas、立日洗衣粉”等已被平臺清除。但截至8月28日,拼多多上的山寨貨依舊滲透在百姓日常吃穿用的所需品之中,比如“vivk”手機、“香美兒”化妝品等。

據報道,拼多多近日再次遭多家美國律師事務所發起集體訴訟調查,其中,位於美國加州的兩家律所8月底發佈公告,認為拼多多打假無能,由此引發投資者損失。

平臺應不應該承擔審核責任

電子商務法除了要求電商平臺主動打假,還要求平臺在收到投訴後及時採取措施。

電商法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

這就是引入了最早出現在美國版權保護制度中的“通知-刪除”原則。電子商務法又進一步增加了“反通知”: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通知-反通知”要求電商平臺對收到的通知和證據進行審核,並作出判斷。這被平臺企業認為超出了能力範圍,難堪重負。

“外界都期待平臺的知識產權客服是法官,可我們沒有法官的職能,對於一線的客服來說,不可能掌握海量品牌的授權書是什麼樣子,正規發票是什麼樣子,所以這些條款對我們業務的限制前景非常嚴峻。”一家電商平臺知識產權部門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對於一些比較明顯的侵權,平臺可以甄別,但還有很多投訴如果不拿到法院的判決,我們絕對無法判斷。但平臺不採取措施的話,又會引發外界的不理解,平臺是兩頭不討好,賣家、權利人都不滿意。”他說。

“知識產權分為版權、商標和專利,對於平臺來說,審查版權是否侵權非常容易,而且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盜版就會無限制複製,侵權的成本非常低,損害後果非常大。但是商標和專利侵權,技術性非常強,比如蘋果和三星的專利戰,大量專利糾紛不是平臺能去判斷的,會給平臺帶來額外負擔。”他說。

2017年11月舉行的一場電商法立法研討會上,一名民法學者說:“《侵權責任法》規定了網絡用戶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後要立即採取措施。但當時還沒有發達的電子商務,電子商務平臺是要開展營業的,輕易斷開鏈接是很危險的事情。”

15天觀察期如何避免惡意投訴

在另一位電商平臺法務部負責人看來,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通知即下架,反通知後再上架”的原則,“勢必會造成一種情況:我看你賣類似的產品,我就投訴你侵權,只需要下架幾天,對你的影響就會非常大,這就造成很多不公平競爭”。

“現實中,就已經出現過在11月10日,也就是‘雙11’大促前一天被投訴的情況。”他說。

但在打擊假貨和防止惡意投訴的拉鋸上,電子商務法又往前走了一步。草案四審稿新增設了15天的觀察期,平臺接到商家未侵權“反通知”後,不能馬上終止所採取的措施,而是需要再等待15天。15天內知識產權人不投訴或起訴的,平臺才能夠終止之前採取的措施。

“這一重大程序的變更,我認為有點過度,沒有充分考量惡意投訴的情形,一旦付諸實施,可能有一定副作用,導致整個平臺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失衡。建議將15天的觀察期適當縮短一些,比如3個工作日或者5個工作日就可以了。”鮮鐵可委員在8月28日分組審議時說。

“15天的觀察期是否過長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一些爆款商品可能銷售期很短,15天過後就過季了,所以這個條款在具體適用時還需要進行綜合考量。”薛軍說。

為了讓發出通知的權利人減少惡意投訴,電子商務法最後時刻再次做出修改,規定“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故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電商法還引入了公示制度,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虹認為,這是通過社會監督的方法,如果有人不斷濫用權利下發通知,“那就把你公示出來,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但這也遭到了電子商務平臺的反對。“有的投訴通知的事實都不清楚,平臺沒辦法判定,這個時候是不能公示的,只能等到法院作出判決之後。”上述電商平臺知識產權部負責人說。

“公示制度主要是為了保障各方知情權,同時加大侵權人的成本,起到信用監管的作用。當然,公示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應當是經查證屬實的。”薛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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