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蓋章,員工要雙倍工資,法院判決出人意料……


勞動合同沒蓋章,員工要雙倍工資,法院判決出人意料……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為方便起見,常常使用固定格式的勞動合同。在獲取勞動者的簽字後,很多公司以為萬事大吉,往往不會再留意合同是否加蓋了公章等細節。近日,濟南中院依法審結了這樣一起因未加蓋公章而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案。勞動者李某以合同未加蓋公章、合同無效為由主張公司支付另一倍工資。

合同還沒到期,公司就通知小A走人了。小A據理力爭,人事部經理卻說,勞動合同上沒有公司蓋章,表明合同還沒有生效,公司可以隨時辭退小A。小A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法寶分析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如果用人單位只簽字沒有蓋章,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萬一用人單位既不簽字也不蓋章,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收集其他可以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不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

現實生活中,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可分為以下3種情形:

其一,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其二,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關於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前得到過用人單位授權,他們的言行可以視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因此,一般情況下,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其三,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於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協調期間,我們瞭解到小丁還填寫過一份入職申請單,上面有人事經理和法人代表的簽字確認,結合勞動合同書面上人事經理的簽字,我們認為雙方之前勞動合同有效。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繼續履行合同至期滿屆滿。

友情提示: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我們還是建議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在合同簽訂後,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向用人單位索要一份自己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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