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原主任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涉嫌犯罪

在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英俊鎮長青村的多起土地承包、租賃、買賣違法案件中,二道區法院對多起土地案件下達判決,判決侵佔土地違法強制執行。在研究法院判決的長青村多起土地違法買賣案時發現,長青村村委會原主任範永忠都參與其中。那麼,針對其參與多宗侵佔土地的行為,範永忠該承擔什麼責任?

基本案情

長春市二道區英俊鎮長青村村委會原主任範永忠以承包土地、租賃土地、買賣土地的形式對外承包:2011年3月17日範永忠與長春市盛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轉讓集體土地用地面積為22.3968萬平方米,盛源公司負責辦理開發建設手續;2011年3月14日範永忠與馬利簽訂《土地轉讓合同書》,將長青村位於長青果園的洋浦大街東邊6000平米的土地永久轉讓給了馬利;2005年10月9日範永忠與鄒繼章簽訂《協議書》,將長青村果園、菜窖轉讓給鄒繼章;2009年12月22日範永忠與張慶澤簽訂《長青村果園耕地承包合同書》,將長青村果園20公頃土地承包給張慶澤;2010年1月12日範永忠與吳立國、高彥賢簽訂《承包合同書》,將長青村育苗中心菜地7畝土地承包給了這兩個人;2009年12月22日範永忠與孫士有簽訂《永昌用地合同》,將長青村果園耕地3畝承包;2004年9月13日範永忠與蘇桂昌簽訂《協議書》,將長青村果園5000平方米承包給了蘇桂昌;2010年1月1日範永忠與謝洪林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將長青村李子樹8公頃承包給了謝洪林;2012年8月10日範永忠與楊建成簽訂《協議書》,將長青村菜地承包給了楊建成;2012年8月10 日範永忠與劉亞香簽訂《租賃承包合同》,將長青村2400平方米承包給了劉亞香。

2011年7月7日長春市國土資源局下達長國土資(二)執罰【2011】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董德志在長青村建築面積1290平方米,沒有審批手續,構成非法佔地,責令退還;2011年8月2日長春市國土資源局下達長國土資(二)執罰【2011】3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範國有(範永忠的兒子)在長青村建築面積1290平方米,沒有審批手續,構成非法佔地,責令退還。對於範永忠買賣土地,造成非法佔地的事實,長春市國土資源局下達了10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與此同時,長青村的16處違法建築物已被國土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並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與法院強制執行拆除裁定書:如2013年3月20日長春市二道區法院下達(2013)二行執字第9號《行政裁定書》,裁定被執行人董得志佔用長青村的土地1916平方米屬於違法等。

專家說法

無論是長春市國土資源局的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還是二道區法院的多份《行政裁定書》,都劍指長青村存在多起違法轉讓土地行為,長青村村委會原主任範永忠與村民、外地人、多家企業簽訂土地《承包協議》《買賣協議》《租賃協議》,將集體土地以各種方式轉讓、轉出、倒賣獲取鉅額利益的行為,也被法院判定為違法,法院還對長青村的多起土地違法案件裁定強制執行。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葉庚清律師對此案進行解讀稱,長青村村委會原主任範永忠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且涉多宗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的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因此,長青村村委會原主任範永忠涉嫌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原載於《中國商報法治週刊》2018年10月18日三版 作者:葉庚清 單位: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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