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隨父母下放,中學畢業後4年務農時間,爲啥不算連續工齡?

張某, 1957年出生, 1969年4月隨母親下放到農村插隊落戶,76年7月中學畢業,1980年回城參加工作,1982年全家落實政策回城。

12歲隨父母下放,中學畢業後4年務農時間,為啥不算連續工齡?

2017年2月辦理退休手續時,人社局將張某的工齡起始時間定為1980年,未將1976年至1980年作為工齡連續計算。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

訴稱:張某城市下放戶,1976年中學畢業務農,應與下鄉青年同等待遇。

12歲隨父母下放,中學畢業後4年務農時間,為啥不算連續工齡?

張某《失業人員檔案》中的1980年《新工人登記表》載明: 1969年4月張某一家五口人被動員下鄉插隊落戶。1976年7月中學畢業後回生產隊參加農業生產。

一審法院

本院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社保局是否應當將張某1976年7月中學畢業後至1980年10月在農村期間認定為連續工齡。

依據社保局提供的勞動人事部下發的《關於解決原下鄉知識青年插隊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勞人培〔1985〕2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落實政策人員的非農業戶口的子女,初中畢業或年滿十六週歲後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其參加工作的時間,從初中畢業或年滿十六週歲後參加勞動之日起算。

12歲隨父母下放,中學畢業後4年務農時間,為啥不算連續工齡?

本案中,張某《失業人員檔案》中未見國家統一分配的下鄉知識青年通知單、下鄉知識青年登記表、下鄉知識青年回城落戶單等能夠認定其在農村參加集體生產勞動期間為連續工齡的必需史實材料。

張某庭審時自述,張某母親及包括張某在內的四名子女被動員下鄉勞動,張某父親雖然不是平反人員,但張某認為其當時隨家人被動員下鄉勞動即屬於落實政策人員的非農業戶口子女。

經查張某檔案中未見其家人落實平反、改正政策材料,且張某亦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因此人社局認為張某既不屬於落實政策人員子女,又不屬於國家統一分配的下鄉知識青年,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

12歲隨父母下放,中學畢業後4年務農時間,為啥不算連續工齡?

關於張某主張根據遼勞(險)字〔1985〕76號文件第九條的規定,縣團級單位有自行審批連續工齡權限,但該條款中亦明確規定對有異議的報單位所在縣區以上勞動人事局審批。

市人社局作為市級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具有糾正不符合條件的連續工齡審批職責,其有權為企業職工認定辦理退休審批的相關事項。

對於張某原經工作的百貨公司認定的1976年7月至1980年11月為連續工齡的認定結論,因為沒有必需的史實資料依據,不符合遼勞(險)字[1985]76號文件規定。

12歲隨父母下放,中學畢業後4年務農時間,為啥不算連續工齡?

綜上,駁回上訴。

張某不服,繼續上訴

理由是:上訴人是隨母親下放落戶的“非農業戶”,應為下鄉知識青年,應連續計算工齡。

上訴人屬於遼勞(險)字[1985]76號文件第二條所規定的“落實政策人員的非農業戶口的子女”,因此工齡應連續計算。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關於上訴人於1976年至1980年的期間能否連續計算工齡問題,原勞動人事部《關於解決原下鄉知識青年插隊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勞人培〔1985〕23號)以及遼寧省人事局、勞動局《轉發勞動人事部的通知》(遼勞(險)字〔1985〕76號)均有明確規定,上訴人在一、二審中均自認其不屬於國家統一分配的下鄉知識青年,其情形不符合連續計算工齡的規定。

12歲隨父母下放,中學畢業後4年務農時間,為啥不算連續工齡?

上訴人認為其屬於遼勞(險)字〔1985〕7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落實政策人員的非農業戶口的子女”,因其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父母屬落實政策人員,故該主張不成立。

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前期撰寫了關於吉林下放戶的案例《曾隨父母下鄉的人,工齡如何計算,能享受知青待遇嗎?》,主人公因為父母未辦理回城就過世了,下鄉時間沒被算作工齡。當時也引起了網友的廣泛討論。在點評中,也同時摘錄了陝西、江蘇、青海的一些政策。

12歲隨父母下放,中學畢業後4年務農時間,為啥不算連續工齡?

“我們也有兩隻手,不在城市裡吃閒飯!”這是 1968年12月21日《人民日報》刊發的一篇新華社21日訊,《人民日報》為此還加了編者按,大力讚揚了甘肅省會寧縣動員城鎮居民到農村安家落戶的新風尚。這就是後來下放戶的歷史背景。和後來的知青不同,下放戶是全家到農村落戶的。

前天一位網友留言:我是1966年隨父母下鄉的,當時我十五歲,遼寧撫順人。父親下鄉時的介紹信在檔案館查到了,回城檔案也查到了,可是不給算工齡,社保局說,沒有我父親的平反材料, 1986年回城,下鄉務農20年沒有算工齡。合理嗎?

因此,我今天也找了一個遼寧當地的類似案例分析,從這裡來看,不僅要父母回城的檔案,還要是落實政策的人員,主要依據的法規還是“勞人培〔1985〕23號”。

遼勞險字〔1985〕76號文件中規定:落實政策的非農業戶口的子女,初中畢業或年滿16週歲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其參加工作時間:從初中畢業或從年滿16週歲參加勞動之日算起。

12歲隨父母下放,中學畢業後4年務農時間,為啥不算連續工齡?

重慶的一位網友留言,當時一起下放的有十幾家,只有她們一家因為平反按政策享受到下鄉期間的連續工齡了。

重慶的政策是《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因父母右派等問題受牽連子女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渝勞社函〔2007〕344號),其中規定: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因父母被錯誤劃為“右派”、反革命或地主等,全家由城鎮下放農村,後隨父母落實政策全家又遷回城鎮的,其成年子女在隨父母下放農村期間可按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對待,下放農村時尚未成年的子女,從其滿16週歲之月起至其隨父母落實政策回城期間可按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對待。

12歲隨父母下放,中學畢業後4年務農時間,為啥不算連續工齡?

山東的政策是《山東省勞動局關於原下鄉知青計算工齡問題的覆函》(魯勞薪函字第12號)。其中規定:

一、凡屬下列情況,都不能按下鄉知青對待,在鄉參加勞動時間不算工齡:

1."文革"前從城鎮成戶下鄉帶下去的子女,根據原省革委[1976]60號、原省知青辦[75]魯知辦字第25號文件規定,下鄉時不符合知青下鄉條件的:

2.1969年前後,在"我們也有兩隻手,不在城裡吃閒飯"的口號影響下。城鎮居民遷往農村的隨遷子女;

3.歷次運動中的各類隨遷子女,在主遣人落實政策前,因招工、參軍、入學等原因離開農村,根據中央和省有關文件規定,凡未辦下鄉知青手續未被承認為下鄉知青的。

總體而言,確實落實政策平反的,可以爭取一下,多跑跑檔案館。實在不行的,也不要糾結了,身體要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