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癌症的晚期不等於生命的提前結束

案情概述

:2014年,劉女士的父親胃癌晚期,在醫院住院治療後,行胃癌姑息性切除、胃腸吻合術,術後腹腔出血,十二指腸殘端瘻等嚴重併發症,最後全身性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而亡。後其與直系親屬作為原告起訴被告醫院,本案由朗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代理,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朗慧律師以專業的醫療律師職業經驗,成功幫助當事人獲得應有賠償。

內容詳情:據劉女士及其母親講述,徐先生是以“胃惡性腫瘤”入院治療,在靜脈吸入複合麻醉下行胃癌姑息性切除、胃腸吻合術、因腹腔積液及腹腔感染又行剖腹探查術,後因呼吸功能循環等多器官

功能衰竭而死亡。

作為子女,妻子,二原告內心是十分痛苦的,作為院方非但不予認可,還陳述說因患者系惡性腫瘤的病人,如果不手術治療,必然發生死亡的後果,如果手術治療風險也是客觀存在的,對此醫院認為自己沒有過錯。原告二位直系親屬對此說法非常不認同,於是找到朗慧律師事務所韓禕律師,韓律師認為,醫院的推辭沒有依據,人的生命可貴而且無價,任誰也不能在生命的長短做出評判,不是得了癌症或者腫瘤的人就會立刻死亡,也不是不得癌症及腫瘤的人就會長壽,任何人無法提前終止一個生命的延續,並且,醫院的醫療過錯是客觀事實,是記錄在病例中,有醫學知識可以論證的。

律師說法:朗慧律師分析:利用所學將其醫療過錯給原告進行列舉:首先,院方術前未能進行有效的胃腸道清潔準備和胃腸減壓,因院方術中操作不當引起併發症,最後又因為腹腔感染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最後導致肺炎等全身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而亡。其次院方術前準備不充分,沒有有效的腸道清潔及胃腸減壓。腹腔出血、十二指腸殘端瘻與手術操作不當有直接的關聯性,最後因為感染未能得到有效控制而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從這一系列的過程來看,醫院的醫療過錯是直接導致患者死亡的原因,律師認為醫院全責的可能性不大,主責的可能性較大,院方診療行為疏忽與懈怠,未盡注意義務導致患者死亡,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訴訟結果:

在經過律師的精準講解與法律指導,二位原告決定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將醫院告上法庭,經法院查明醫方診療行為過錯在許先生死亡損害後果構成中的責任程度以主要責任為宜,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關於賠償比例本院酌定為70%,其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複印費、鑑定費、精神撫慰金、律師代理費等,以上各項合計40餘萬元。

通過本案的審理過程,足可以看出生命的可貴,在身邊的親屬遇到醫療糾紛的時候,應首先相信醫療律師的專業性,相信朗慧律師事務所,相信韓禕律師,能夠為受害人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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