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移民、歸化與憲法——論美國移民法中的「歸化」問題(五)

各位讀者,關於“論美國移民法中的“歸化”問題”,今天是最後一篇——

移民、歸化與憲法

前面我分別從不同的層面討論了美國移民的歸化問題,大致說來,它們可以歸納為三個層次:

第一,移民法的法律規制層次。

第二,移民的公民資格授予和政治認同的憲法層次。

第三,蘊含在憲法背後的政治文明層次。

上述三個層次儘管都與移民歸化相關,但它們的關切點是不同的,引發的問題也是各異的。下面本文試圖從一種政治憲法學的理路予以宏觀性的再探討。

首先,美國國會兩院制定並通過各個時期的移民與國籍法,這是美國行憲歷程中的一個基本步驟,我們知道,一個國家是由公民群體組成的,“人民”(people)不能抽象地存在,它要表現為一個複數,即轉化為一種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人民大眾,就是個體公民(individual citizen)。正是在個體公民的憲法賦權中,外來移民問題出現了,即

外來的遷徙者是否享有本國公民的生而具有的權利呢?對此,美國憲法潛在地給出瞭解答,那就是,可以,但必須經過一種法律程序的檢測審核,這樣就從憲法原理中衍生出移民法和國籍法,或者合併為一個法律——移民與國籍法。

高全喜|移民、归化与宪法——论美国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五)

從移民法的制定來看,美國首先是開放的,對於外來移民並非一味排斥,這是美國的國家傳統。因為美國作為一個新大陸,其創建就是由外來的各種移民,尤其是英國移民組建起來的,這與歐洲傳統國家大不相同,美國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固有居民或帝國舊制下的臣民,而是由新近移民及其後裔構成的國家。當然,原住民問題,即印第安人是美國國家建設的一個問題,但這不屬於移民法管轄的範圍。就移民法來看,在其開放性的同時,還有一個甄別檢測的審核問題,也就是說,它不是漫無原則的自由開放,至少是在其主權國家的現代特徵確立之後,對於外來遷徙者來說,要想成為美國公民,就需要接受美國相關法律的檢測和審查,以便確定他們是否具備獲得美國公民的資格條件。這樣,移民法的主要功能就是制定各種各樣的標準,設置各種各樣的檢測方式。也就是說,要成為美國公民,獲得美國國籍,是有條件的。

由此,美國移民法的主要內容便是根據美國各個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定位,制定一系列標準以及檢測程序,用以篩選外來遷徙者加入美國國籍的申請。這些具體標準和檢測程序不是本文關注的中心,但它們有一個貫穿始終的目標,那就是使得外來移民真正成為美國公民。為此,

其核心就是歸化,歸化才是移民法的目標,設置眾多標準,最終是為了符合標準的移民者實現歸化的目的。本文的主旨集中於歸化問題,從歷史、自然、政治與文明多個層次深入探討了美國憲法以及移民法中的歸化問題,並且指出它不是單純的移民法問題,而是憲法甚至是文明論問題。為什麼移民問題是一個憲法問題,並且要從政治憲法學的視角加以審視呢?這就涉及移民的審核目的,即他們獲得的是一種公民權利資格,而公民資格的確立要基於憲法,只有憲法才能賦予公民一種有別於其他主體屬性的政治屬性,即美國公民的憲法政治屬性。這裡其實也是一個公民權利的發生學問題,是一個憲法創制中的國家主權與公民權的培育與生成問題,對此,政治憲法學能夠給予較為恰切的證成。

細究起來,美國公民資格的生成,一直有著一個雙層的憲法政治的復調邏輯,而且相互之間是充滿張力的:一個是生而具有的天賦權利邏輯,一個是憲法賦權的人為設置邏輯,這也是一個應然與實然的不同邏輯。聯繫它們兩者的憲法通道是美國憲法制度的安排,諸如分權與制衡的體制、複合聯邦制的體制、司法裁判權獨立的體制等,尤其是權利法案。這些憲法制度把美國憲法原則中的公民權利具體地轉化為可以操作的權利條款,因而公民權利就不再是一些資格,而是可以訴諸司法的權利。在此雖然沒有針對美國公民的歸化問題,但也有美國公民的從自然權利到實定權利的轉化問題,有國家的法治化與公民德性的培育之雙層建構問題。生而具有的公民資格要轉化為憲法中的法律性權利,也是一個隱形的公民之政治認同的歸化問題,即公民個體要做到自覺地認同聯邦憲法,忠誠憲法,承擔憲法的公民義務,行使憲法權利,並獲得憲法以及司法保障。

高全喜|移民、归化与宪法——论美国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五)

對於非生而的其他外來族裔的遷徙者呢?歸化的憲法意義就格外地凸顯出來,因為這裡蘊含著一個他者,即從一個非美國的他者轉化為一個美國的公民,如何消化或應對隱晦不明的他者——也許是野蠻狀態的他者,也許是與美國對峙的他者,也許是與美國和平友好的他者。無論怎麼說,把一個非生而的他者轉化為一個認同美國的自我,這就是歸化的過程,也是一個構建美國公民的自主性的過程。為此,美國憲法就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標準,政治認同與歸屬,乃至文化認同與歸屬,對於美國憲法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如果美國的憲法構造有一個合眾為一與一分為多的結構問題,那麼對於外來移民來說,則是一個異質與同化的問題,是一個他者與歸化的問題。美利堅民族的憲制史就凝聚在這樣一個雙重的擴展過程之中,外來的移民,無論是歐洲族裔的移民,還是其他族裔,諸如亞裔、拉丁裔等,都面臨一個同化為美國公民的歸化過程,這裡確實蘊含著一種敵友論的背景,但其要義卻是化敵為友,即使其歸化。

歸化既是一個政治認同的憲法舉措,也是一種文明論的超越憲法的舉措,這就使得移民歸化的法律問題複雜化了。我們發現,美國移民史上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其實都不是單純的移民法造成的,而是其背後的文明論問題造成的。例如,遠一點的排華法案,近一點的針對德裔、日裔移民的限制,甚至當前特朗普的七國限入令,看上去都具有某些法律層面的理據,但它們的背後卻是

文明衝突論在作祟。其實,這類文明衝突論也非美國一家獨有,在其他國家或許更甚,中國有所謂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中世紀歐洲有基督徒與異教徒之分,伊斯蘭國家有對其他宗教國家的聖戰傳統,日本也有大和民族主導的東亞共榮圈,等等不一而足,這些都是非常嚴重的文明衝突所導致的歷史政治問題。應該看到,各個民族共同體都有基於自我主體性所持有的文明排他性特徵,它們將其他外來的文明視為劣質文明,以此彰顯自身文明的卓越優勢。

問題的嚴峻性在於,這些文明的等級差別意識,如果僅僅侷限於一般的文化生活方面,倒也並不是什麼大不了的難題,可以慢慢地予以融匯消化,各個國家版本的華夷之辨,雖然都難免狹隘與自私,倒也並不十分可怕。但實際的情況卻並非如此。在很多傳統體制國家中,它們實質性地轉化為了政治上的制度設置,轉化為敵友政治的核心樞紐,對此,卡爾·施米特看得非常清楚,並且把它的憲法學建立在這種政治敵人的預設之下。很多國家其實都或多或少地以這種文明敵友論為立國的根基,也就是說,必須有一個敵人,憲法的共同體意識才能達成。那麼,美國的立國以及移民法是否也是如此呢?對此,本文認為,對於英美的政治與法治傳統,尤其是對於美國的制憲建國,我們還不能用卡爾·施米特的政治敵友論予以簡單概括。固然,移民歸化有某種文明等級論的特徵,但還遠沒有達到文明衝突論尤其是敵友論的地步,應該看到,美國憲法還有普遍性的一面,即

它的開放性與普世性。正像本文前述的,美國特性以及美國精神有其保守主義的方面,但美國憲法的生命力還是在於它所代表的人類的普遍性價值以及制度架構,這一點是美國數百年來得以發展併成長為一個領導大國,擔負著人類普遍命運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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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施米特 △

所以,從這個視角來審視美國的移民歸化問題,就可以發現其憲法制度所具有的雙重特性,即特殊性與普遍性的二元結合,這是美國憲法的菁華,儘管其中有著難以克服的二元張力的糾結,並且在美國憲法史的不同時期,因其國家特性的不同定位,致使這個二重性的某一個佔據權重的要津。但是,就像一個鐘擺效應,美國政治不可能徹底清除其中的任何一個支點,而是相反,當一極被推到極端之後,總會有另外一極反彈回來成為新的要津,總的來說,它們的中道便是兩極震盪中的平衡。具體到移民歸化問題,首先是一種或明或暗的美利堅民族的文明優勢論在起作用,這是無可厚非的,歸化在此不但具有憲法的基礎,而且在移民法中也從來都是貫徹始終的,它們表現為外來族裔對於美國的政治認同與文明認同,歸屬並忠誠於美國憲法,由此才能獲得美國公民的資格權利。

但是,美國憲法體制的偉大在於,它能夠抵制敵友論的誘惑而依然堅守普遍性的價值,呈現出一種代表著人類普遍命運的憲法學法理。美國憲制最終並不是奠基於敵友論的,美國憲法並沒有預設一個卡爾·施米特意義上的政治敵人,也沒有預設一個絕對的他者,而是面向人類的具有著普世性價值的憲法創制,雖然它以“我們人民”(美國人)為主體,但這個美國人不是排斥外來者的,而是向世界敞開的,世界各個族裔的遷徙者都有申請加入美國國籍的“自然權利”,這個屬性是來自美國作為一個移民國家的本源所決定的,也是美國作為自由堡壘的屬性所賦予的。所以,在美國曆史中,儘管有各種各樣的保守主義興起,並且推波助瀾,但並沒有從根本性上顛覆美國的自由開放這一國家特徵,甚至奇妙的是,美國的保守主義恰恰是美國自由的最堅定的護衛者,是美國傳統自由精神的守護者,保守的自由主義是美國保守主義的特徵,也是它迥異於歐洲保守主義的地方。

表現在移民歸化問題上,美國的憲法以及移民法,就沒有種族主義與沙文文主義的那種極端保守性,也沒有諸如馬克思標榜的那種“自由人聯合體”的共產主義極端開放性,而是把普遍性寓於特殊性的中道之中,通過有限度的公民資格的篩選與檢測,達到政治認同與文明歸化,從而為普世性的世界共和國打下基礎。由此可見,

美國既是一個美國人的美國,也是一個世界各族人的美國。這個關於世界帝國的夢想,早在羅馬時期就有羅馬帝國的世界構想,中世紀晚期有但丁的世界帝國的理論,現代早期有康德的永久和平的世界共和國,有大英帝國的藍圖,有威爾遜的國聯,以及二戰後的聯合國,就東方中國來說,有華夷之辨的中華天下體系,有康有為的新三世公羊學等。美利堅民族繼承了英格蘭乃至歐洲文明的遺產,傳承更化的是羅馬共和國的政體與英國普通法的法治,它不可能不有自己的光榮與夢想,因此,構建一個世界共同體也是美國憲法的隱晦的政治訴求,所以,考察美國的移民歸化問題,應該有這樣一個未來世界共和國的視野。

有了這個視角,我們再來看美國移民法,就會發現其歸化的內涵與外延是非常深厚和遼闊的,美國化的狹隘性其實遠不是人們想象的那麼巨大,它們有一個通過美國化而走向更大的世界共和國的朝向,美國人與非美國人也不是截然對立的,美國公民與世界公民具有著某種內在的契合,因為公民權利法案的一系列條款正在為全人類的政治社會所共享。歸化既是移民入籍美國的公民化過程,也是公民社會自身的公民化過程,一個憲制國家,其古今之變都必然要經歷民眾主體的公民化過程,美國移民法的歸化具有示範的效應,不移民美國也需要自我國族的公民化過程,這也是一種歸化,即歸屬到自己的憲法制度與憲法精神之中。

高全喜|移民、归化与宪法——论美国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五)

當然,無論是移民的歸化即公民化過程,還是非移民的歸化即公民化過程,在任何一個國家內部都不是一下子完成的,而是需要一個艱難的資格轉化的程序與冶煉,甚至還會出現革命與反革命的政治震盪。公民人格的打造絕非輕而易舉,關鍵在於是否有一個穩定的憲法體制,如果有,這個公民化過程就是和平與演進論的,即在憲法制度保障之下的公民運動與公民人格塑造。例如,美國社會的公民化運動,深入到勞工、族裔、福利、教育等方方面面,它們在美國憲法的體制下,曾經轟轟烈烈地發生著,並且進一步把移民歸化的形式主義,轉化為富有內容的平權運動,甚至推進到一種“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教條,從而走向極端,引發另外一種保守主義的反彈。但憲法的根基保證了美國的這些公民權利運動,最終是和平主義的、漸進主義的,不會發生翻天覆地的政治與社會大革命。不過,如果沒有一部穩健的憲法體制,公民化運動就很可能引發激進主義的革命狂潮,以至於顛覆憲政體制,歐洲某些國家乃至後發現代化的國家所頻繁出現的就是這樣的情況:

公民意識覺醒了,但憲法體制被打破了,無法無天的公民社會運動,在社會權利方面的超越歷史階段論的盲目訴求,付諸革命暴力的手段,其結果必然導致專制主義的復歸,這樣一來也就遠離了歸化的憲制正當性意義。

由是觀之,在移民歸化問題上,憲法是極為關鍵的,它是移民歸化的核心制度關口,是開啟與關閉公民化進程的閘門和樞紐。從美國的移民史和建國史來看,聯邦憲法是關涉美國國家特性與公民人格塑造的一箇中介性的樞紐機制,就憲法文本來看,它規定了公民的憲法性權利以及公民資格的相關要件,並且協調了聯邦政府與各州的關於移民審核權的權力分配,把移民歸化的審核權收歸國家所有,這就為後來制定一系列移民法奠定了憲法基礎。就憲法政治來看,聯邦憲法確立了美國憲法體制的政治屬性,並且在美國獨特性與人類普遍性的二元對峙中達成了一個寓普遍性於特殊性之中的中道憲政體制,這樣,就為移民歸化問題的普世化和美國化打通了一個制度通道,從而得以抵禦兩種極端主義教條——政治正確的普世主義教條與美國獨特論的保守主義教條——的侵蝕。

高全喜|移民、归化与宪法——论美国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五)

就政治文明來看,美國憲法也呈現出文明等級論與文明多元論的中道,那就是,既主張了文明與野蠻的文明演進主義的憲法價值觀和歷史觀,認為憲制文明是一種本質上有別於野蠻的基於公民權利的政治共同體的文明形態,但又不固執於美國的一己獨特性,而是在憲法文明的基礎上,開放性地實現著文明多元論和文化多元主義,這就為其他族裔的美國公民提供了憲法意義上的多元文化與多種生活方式的保障。

至於美國移民法,其中心要旨就是落實美國憲法的上述制度理念,以此審核、檢測和塑造外來族裔的美國公民,在他們申請美國國籍的過程中設置一系列門檻,制定一系列分類與優選標準,從而保證外來者能夠達到美國公民的資格要求。這些繁複的移民法的具體內容,從忠誠憲法到出生年齡,還有財富指標、識字要求、血親關係等各項規定,不是本文考察的議題,它們均是在美國憲法指導下的具體法制事務。

事實證明,美國的移民歸化法,在美國二百餘年的歷史進程中是卓有成效的,為美國的發展,為美國國家特性和公民人格塑造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儘管其中有兩種力量的對峙與震盪,有各種各樣的偏差與扭曲,但由於憲法的強有力支撐而沒有破局,並總是能夠在各個時期的顛簸中找到平衡,從而維繫著美國作為一個移民國家與獨立國家的自由而保守的文明屬性。歸化作為移民法中的一項重要機制,其真正的本質蘊含在憲法中,而不是寄存於移民法中,憲法與移民法的結合,為美國的移民歸化問題打開了一個自由制度的通道。自由不是施捨,獲得自由需要付出代價,歸化就是一種代價,任何一個現代國家,其國民的政治成熟都需要這樣一個公民化的過程,這對於外來遷徙者來說就更是如此。

【往期文章】

高全喜|移民、归化与宪法——论美国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五)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席教授

高全喜|移民、归化与宪法——论美国移民法中的“归化”问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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