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病情與確診病情無關遭拒賠,保險公司:未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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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的時候有一萬個理由讓你買,拒賠的時候也有一萬個理由不給你賠。歷史病情與確診病情無關也可以被保險公司說成是隱瞞病史,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僅拒賠還不退還保費!

商業保險公司的本質都是追逐利潤,在有些做法上有盈利的心態,所以消費者在買保險時一定要謹慎對待合同,一旦遇到拒賠,要據理力爭,儘量爭取自己的權益。下面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隱瞞病情,拒賠還不退費。

2016年9月,市民黃女士在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險,保險金額為6萬元,保險期間為終身。

2017年7月,黃女士突發疾病住院,經診斷為“腦出血並破入腦室”,住院17天。

黃女士出院後要求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6萬元。保險公司給出的拒賠理由為:因黃女士隱瞞了其之前患冠心病住院的事實,屬於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歷史病情與確診病情無關遭拒賠,保險公司:未如實告知!

該保險公司於2017年4月1日通知黃女士解除了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費。雙方協商不成,遂黃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即墨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9月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金享人生終身壽險(分紅型)和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保險期間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終身,投保份額6份,每份基本保險金額1萬元。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約定,黃女士在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被確診初次發生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含腦出血),保險人按照有效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主險合同和附加險合同終止。

即墨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以黃女士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於2017年4月1日通知解除保險合同,符合保險法規定和保險條款的約定,但是,法院同時認為,冠心病(或支氣管肺炎)與腦出血並破入腦室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因此保險公司拒賠法院不支持。

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黃女士重大疾病保險金6萬元。

本案件中,黃女士雖然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但是黃女士通過訴訟的途徑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黃女士成功獲得了保險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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