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劃重點|一行兩會聯合發布《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切實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划重点|一行两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辦法》的出臺,旨在建立相關監管機制和監管規則。

  • 一是建立監督管理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反洗錢監管機制。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協同監管和互金協會自律管理相結合,做到履職各有側重,工作相互配合。同時,充分發揮互金協會和其他行業自律組織的管理作用,藉助自律組織的力量,促使從業機構強化內控建設、增強反洗錢意識,提升監管有效性。

  • 二是建立對全行業實質有效的框架性監管規則。《管理辦法》對從業機構需要履行的反洗錢義務進行原則性規定。同時,明確由互金協會協調其他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業規則,實現監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效銜接。

《管理辦法》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規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該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有權部門批准或者備案設立的,依法經營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機構。

二是規定基本義務。

  • 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機制。從業機構應當遵循風險為本方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行業規則,制定並完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

  • 二是有效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從業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行業規則,收集必備要素信息,利用從可靠途徑、以可靠方式獲取的信息或數據,採取合理措施識別、核驗客戶真實身份,確定並適時調整客戶風險等級。對於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存疑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 三是提交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從業機構應當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自定義交易監測標準和客戶行為監測方案,基於合理懷疑報告可疑交易。

  • 四是開展涉恐名單監控。從業機構應當對涉恐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立即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並依法對相關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採取凍結措施。

  • 五是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應當妥善保存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所產生的信息、數據和資料,確保能夠完整重現每筆交易,確保相關工作可追溯。

三是確立監管職責。《管理辦法》規定從業機構應當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和反洗錢調查,依法配合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在監管處罰方面,《管理辦法》規定從業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處罰。從業機構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管理辦法》全文:

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互聯網金融行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15〕22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有權部門批准或者備案設立的,依法經營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從業機構)。

互聯網金融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及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金融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具體範圍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規定和監管政策確定、調整並公佈,包括但不限於網絡支付、網絡借貸、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

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應當執行本辦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對從業機構依法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在職責範圍內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規章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從業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和保存,並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履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規定,協調其他行業自律組織,制定併發布各類從業機構執行本辦法所適用的行業規則;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線上和線下反洗錢相關工作,開展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發佈風險評估報告和風險提示信息;組織推動各類從業機構制定並實施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自律公約。

其他行業自律組織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對從業機構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的要求,配合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推動從業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互聯網金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網絡監測平臺(以下簡稱網絡監測平臺),使用網絡監測平臺完善線上反洗錢監管機制、加強信息共享。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建設、運行和維護網絡監測平臺,確保網絡監測平臺及相關信息、數據和資料的安全、保密、完整。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在職責範圍內使用網絡監測平臺。

第六條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外的其他從業機構應當通過網絡監測平臺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履職登記。

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根據反洗錢工作需要接入網絡監測平臺,參與基於該平臺的工作信息交流、技術設施共享、風險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從業機構應當遵循風險為本方法,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則,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合規管理,完善相關風險管理機制。

從業機構應當建立統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合規管理政策,對其境內外附屬機構、分支機構、事業部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從業機構應當按規定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報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

第八條從業機構應當明確機構董事、高級管理層及部門管理人員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從業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從業機構應當設立專門部門或者指定內設部門牽頭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工作。各業務條線(部門)應當承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直接責任,並指定人員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從業機構應當確保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人員具備有效履職所需的授權、資源和獨立性。

第九條從業機構及其員工對依法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從業機構及其員工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調查等有關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十條從業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瞭解你的客戶”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係或者交易採取合理措施,瞭解建立業務關係的目的和意圖,瞭解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情況,瞭解自然人客戶的交易是否為本人操作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從業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行業規則,收集必備要素信息,利用從可靠途徑、以可靠方式獲取的信息或數據,採取合理措施識別、核驗客戶真實身份,確定並適時調整客戶風險等級。對於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存疑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審核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識別相關的證明文件、數據和信息,確保客戶正在進行的交易與從業機構所掌握的客戶資料、客戶業務、風險狀況等匹配。對於高風險客戶,從業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措施瞭解其資金來源,提高審核頻率。

除本辦法和行業規則規定的必備要素信息外,從業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允許的範圍內收集其他相關信息、數據和資料,合理運用技術手段和理論方法進行分析,核驗客戶真實身份。

客戶屬於外國政要、國際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的,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更為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從業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不得與明顯具有非法目的的客戶建立業務關係。

第十一條從業機構應當定期或者在業務模式、交易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拓展新的業務領域、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時,評估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有效性,並及時予以完善。

第十二條從業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者開展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行業規則規定的特定類型交易時,應當履行以下客戶身份識別程序:

(一)瞭解並採取合理措施獲取客戶與其建立業務關係或者進行交易的目的和意圖。

(二)核對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行業規則要求客戶提供資料並通過合法、安全、可信的渠道取得客戶身份確認信息,識別客戶、賬戶持有人及交易操作人員的身份。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行業規則通過合法、安全且信息來源獨立的外部渠道驗證客戶、賬戶持有人及交易操作人員的身份信息,並確保外部渠道反饋的驗證信息與被驗證信息之間具有一致性和唯一對應性。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行業規則登記並保存客戶、賬戶持有人及交易操作人員的身份基本信息。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行業規則保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影印件或者複印件,或者渠道反饋的客戶身份確認信息。

第十三條從業機構應當提示客戶如實披露他人代辦業務或者員工經辦業務的情況,確認代理關係或者授權經辦業務指令的真實性,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要求對代理人和業務經辦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第十四條從業機構應當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制定報告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一要求。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外的其他從業機構應當由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通過網絡監測平臺提交全公司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從業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從業機構發出補正通知,從業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要素內容、報告格式和填寫要求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從業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對客戶及其所有業務、交易及其過程開展監測和分析。

第十六條客戶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外的從業機構應當在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調整大額交易報告標準。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交大額交易報告的具體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從業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及其行為、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八條從業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和行業規則,建立交易監測標準和客戶行為監測方案,定期或者在發生特定風險時評估交易監測標準和客戶行為監測方案的有效性,並及時予以完善。

從業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行業規則,結合對相關聯的客戶、賬戶持有人、交易操作人員的身份識別情況,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進行分析判斷,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者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

第十九條從業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組織和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立即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並依法對相關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採取凍結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佈的或者承認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對於新發布或者新調整的名單,從業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對於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他有權部門要求納入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控體系的名單,從業機構應當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人民銀行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從業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則規定的保存範圍、保存期限、技術標準,妥善保存開展客戶身份識別、交易監測分析、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所產生的信息、數據和資料,確保能夠完整重現每筆交易,確保相關工作可追溯。

從業機構終止業務活動時,應當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中國人民銀行要求處理前款所述信息、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從業機構應當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和反洗錢調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數據和資料,對所提供的信息、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拒絕、阻撓、逃避監督檢查和反洗錢調查,不得謊報、隱匿、銷燬相關信息、數據和資料。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外的其他從業機構通過網絡監測平臺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報告、報表及相關信息、數據和資料。

從業機構應當依法配合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從業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處罰。

從業機構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佈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辦理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網絡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機構。

行業規則是指由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調其他行業自律組織,根據風險防控需要和業務發展狀況,組織從業機構制定或調整,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公佈施行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規則及相關業務、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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