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警示:老年驾驶需谨慎

2018年6月16日15时45分,在省道311线125KM台忻线东楼村路口,聂某(1958年8月生)驾驶的晋HZPXX8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赵某(1946年8月生)骑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失控,又撞在路边停放的赵某某驾驶的晋AR8XXR小型轿车上,致电动车驾驶员赵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通事故案例警示:老年驾驶需谨慎

交通事故案例警示:老年驾驶需谨慎

交通事故案例警示:老年驾驶需谨慎

交警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控制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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