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發布市長質量獎「新辦法」 可獲50萬元獎勵

市政府日前印發《青島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市長質量獎將取消個人獎,由此前的個人獎和組織獎變為卓越獎和創新獎兩個獎項,旨在加大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扶持,助力我市新舊動能轉換。辦法明確,給予獲獎組織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根據辦法,在評選週期上,市長質量獎將由此前的每年度評選一次變為每兩年評選一次。在獎項設置方面,取消個人獎,由此前的個人獎和組織獎變為卓越獎和創新獎兩個獎項,每屆評選的最高獲獎總數由8個擴大到10個。其中,卓越獎授予質量管理績效顯著,產品質量水平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全國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對青島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各類組織。

與此前的評選規則相比,增設了在青島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生產經營5年以上,注重標準化工作、有較強的標準創新能力等條件,並規定獲獎工業企業年銷售額須達到10億元以上,科研經費佔比達3%以上;建築業企業取得建築工程總承包一級以上資質,連續3年繳納增值稅2000萬元以上;服務業企業年營業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創新獎則側重對創新型中小微企業的支持,主要授予產品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技術研發能力、科技標準創新能力強,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各類組織,對參評組織的年銷售額、科研經費佔比、納稅額和年營業額等指標無硬性規定。

獲獎組織在獲獎後兩年內如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或其他違反市長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的,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被撤銷獎項的組織3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申報。

辦法自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4日;2012年5月市政府印發的《青島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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