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未領取檢驗標誌」不等於「未按規定檢驗」

今天上午,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保險合同糾紛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車主胡某“未領取檢驗標誌”不屬於“未按規定檢驗”,保險公司不應拒絕理賠,並判令保險公司賠付胡某保險金26700元。

胡某的轎車向安邦財險淮南支公司分別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2016年10月30日,胡某駕車由於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小車追尾碰撞。淮南市交警部門認定胡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胡某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被告知因未按法律規定檢驗,拒絕理賠。經多次協商未果,胡某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明確約定,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公司可以拒賠。胡某車輛沒有按規定檢驗,其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駁回了胡某的訴訟請求。胡某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訴,認為此次事故與車輛的安全性能沒有任何聯繫,且其車輛處於免檢期內,只是未及時申領檢驗標誌,不屬於免賠情形。

淮南中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該意見第11條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非運營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免檢制度。對註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徵證明後,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誌,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但車輛如果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的,仍應按原規定的週期進行檢驗。胡某車輛所在的合肥市,已經開始貫徹實施該意見。胡某的車輛於2012年購置並辦理車輛註冊,且非營運轎車,目前處於免檢期內。胡某只需要提供相應材料,無需對投保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即可申領檢驗標誌。故雙方對於案涉免責條款所載“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產生了不同的理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之所以關注發生保險事故時車輛是否存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情形,其出發點在確定車輛符合安全技術檢驗要求,從而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賠付風險。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從本案事實來看,胡某的車輛處於免檢期內,不需要做安全技術檢驗,只需要申領檢驗標誌即可,而胡某未及時申領標誌,並未導致車輛安全性能降低,從而放大發生事故的風險。另外,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系格式條款,在發生理解爭議時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因此,胡某未按規定及時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不屬於“未按規定檢驗”的行為,保險公司不能依據該免責條款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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