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离职,需要赔偿培训费吗?

近日有单位负责人询问:我们单位有两个员工,来上班7天,已经过试用期,他们什么都不会,经过老员工带和部门培训后,现在提出离职,入职前我们跟他们说过在限定期间提出离职要扣培训费的,我们单位能要求其赔偿培训费?

员工提前离职,需要赔偿培训费吗?

答复:该情形中的赔偿培训费,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说的违约金。能否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金额如何确定,要区分具体情况。

首先,要看劳动者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并不是劳动者辞职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就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辞职是因为用人单位有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形,就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指出,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培训费用。

其次,要明确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哪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据此规定,上岗前关于安全生产、操作流程等的培训不在此列,没有凭证的培训费用不在此列。劳动者培训期间所得工资、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是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而不是基于培训产生的,但如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中有培训补贴这一项,那么这培训补贴就属于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应计算在专项培训费用中。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某单位对劳动者接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共3万元,约定服务期3年,则每年分摊的培训费用为1万元,如果劳动者2年后辞职,那么其赔偿的专项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未履行的1年服务期应分摊的1万元。当然,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培训费用的分摊方法,则按合同中的约定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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