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了!有這4個重大違法點,補償決定被撤沒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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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於易生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對於那些活躍於市場前線的小微企業,本應秉承“政府支持、政策護航”的觀念,為小微企業營造適宜發展的良好環境,使其更好的為經濟建設服務。但小微企業與地方政府之間經常發生的徵收補償安置糾紛,常使其發展陷於停滯,甚至因徵收補償問題久拖不定,將曾經富有生命力的企業活活“耗死”。本文,看在明律師紀召兵如何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贏得勝訴,撤銷一份針對小微企業的千瘡百孔的徵收補償決定!

確定了!有這4個重大違法點,補償決定被撤沒商量!

【基本案情:小微企業遭遇補償決定】

坐落於牡丹江畔的造華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造華印務”)成立於2003年,註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十幾年來專注於印刷、包裝、造紙業務,同時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積極納稅,提供了大量的就業崗位。然而,面對牡丹江市政府於2011年作出的一紙房屋徵收決定,造華印務陷入了艱難的生存抉擇:是選擇任由地方政府徵收,置企業生存於不顧,拿錢讓地走人;還是選擇與政府展開利益博弈,以求得企業未來生存發展的一席之地?是生存,還是毀滅,這不單單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更是一個需要作出抉擇的岔路口。

經過了前期的準備與思想鬥爭,造華印務最終作出了選擇:委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企業徵收維權團隊——紀召兵律師團隊幫助維權。縱然企業擁有著比一般自然人更強的財力與社會影響力,但在與政府進行利益博弈時,“企業公民”仍處於相對弱勢的一方,維權之路依然充滿著坎坷。針對房屋徵收決定提起的複議程序與行政訴訟僅起到了暫緩實施的作用,甚至還發生了針對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先生的行政拘留處罰。

面對政府的步步緊逼,紀召兵律師始終與委託人共進退,等待關鍵性的行政漏洞。終於,市政府於2017年5月15日作出牡政徵補決字(2017)第036號《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這份看似全面、具體的徵收補償決定,實則置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於不顧,充斥著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無視被徵收人利益的違法點。紀律師當即針對此徵收補償決定展開行政訴訟,以求一舉打破當前僵持不下的維權局面。

確定了!有這4個重大違法點,補償決定被撤沒商量!

【庭審回顧:4大要點致補償決定被撤】

根據專業律師的判斷,該《補償決定》存在評估標準不合理、補償標準不合理兩項重大違法點,具體而言:

評估標準不合理包括評估機構選定方式不合理、評估時點確定不合理等問題:

(1)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及當地的規定,選取徵收評估機構,應先選取被徵收人代表,再由被徵收人代表抽籤選取評估機構。本案中,在未投票選出被徵收人代表之前,評估機構即已被抽籤選出,這顯然是不合邏輯,更不符合當地規定要求的。

(2)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價格;而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應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市政府於2011年作出房屋徵收決定,而於2017年才作出姍姍來遲的徵收補償決定,房屋市場價格早已是今非昔比。若按2011年的房屋市場價格作出補償決定,顯然無法使被徵收人獲得合理的補償。

補償標準不合理包括貨幣補償標準不合理、產權調換補償缺項等問題:

(1)根據590號令,對由於房屋徵收所帶來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進行合理補償。而由於各地經濟的差異,停產停業的具體補償標準,還應結合當地的補償實施辦法進行確定。根據《牡丹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造華印務作為企業法人,應首先按照上年度應繳納所得稅額度以及根據社保繳費記錄計算得出的職工人數平均工資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若無法提供上述信息的證明材料,則應根據房屋用途,結合經營面積予以停產停業補償。本案中,牡丹江政府在未對造華印務的繳稅記錄與職工社保繳費記錄進行充分調查的情況下,直接按照房屋用途與經營面積進行了停產停業損失計算。這種“大鍋粥”式的補償方式,無視了企業自身的經營效率,變相剝奪了委託人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

(2)根據590號令,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亦可以選擇產權調換。而此份《補償決定》雖然同樣規定了造華印務可選擇產權調換,但補償標準卻不包括停產停業損失。理由蓋因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而非期房。以此種理由,而在產權調換補償中不予停產停業補償,顯然是荒謬和可笑的。眾所周知,哪怕是一般家庭的搬遷,也需要時間、人手和費用的投入,而對於包含各種機械設備的廠房、公司來說更是如此。在搬遷期間與機器設備安裝調試的期間,公司無法進行生產經營,必然存在停產停業損失。徵收方自以為是的認為提供現房,就無需再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想法,邏輯難以自洽。

塞翁失馬,焉知禍福。《補償決定》的諸多漏洞,終於為造華印務帶來了維權的契機。經過兩審程序,黑龍江省高院最終系統、全面的採納了紀召兵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撤銷了漏洞百出的《補償決定》,並責令牡丹江市政府於60日之內按照新的標準,重新作出徵收補償決定。長期的維權鬥爭終於曙光乍現,委託人代表張女士喜極而泣……

確定了!有這4個重大違法點,補償決定被撤沒商量!

【律師說法:補償決定要堅決起訴】

某些地方政府為了自身“政績”,不顧地方財政賴以發展的小微企業的生存情況,盲目以“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項目名義,利用土地財政彌補政府短期財政赤字的行為,無異於竭澤而漁、飲鴆止渴、殺雞取卵。紀召兵律師團隊長期奮鬥在企業徵收維權的第一線,深知小微企業經營的不易與徵收維權的困難重重。

在明律師提醒企業被徵收人,在徵收維權過程中應放平心態,短期的失利並不意味著滿盤皆輸。本案中,雖然前期的維權過程充滿曲折,一紙《補償決定》更使人產生蓋棺定論之感,但中央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為地方政府盲目滋生的權力套上了枷鎖,迫使他們必須時刻牢記“將權力關進制度之籠”中的要求,不得恣意作出任何行政行為。即使相關訴訟在一審中面臨困難,但隨著審級的提升,獲取公平、公正裁判的機會還是很大的。

此外,在明律師還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的是,《補償決定》的作出,是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對被徵收人權利影響極大的行政行為。對《補償決定》的撤銷,代表著政府履行徵收補償安置法定職責參照物的根本性顛覆,具有重要的意義。見著補償決定,6個月內起訴,應成為被徵收人深入血液之中的最重要維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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