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體記者 | 張傑
日前,人社部發布了《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列舉了六種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的情形,那麼都具體有哪些呢?一起來了解一下。
《意見》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四)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意見》指出,被納入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信息將被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納入聯合懲戒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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