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利劍丨黃州區法院發布拒執罪典型案例

法治利劍丨黃州區法院發佈拒執罪典型案例

為依法打擊拒執犯罪,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發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

被執行人何某某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償還債務後,其所有的4張銀行卡有資金進入,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義務,有故意逃避執行的主觀惡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被執行人何某某向倪某某借款100萬元,後倪某某多次催討未果,遂起訴到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該院作出(2015)黃州民初字第01858號判決書,判決何某某在判決生交之日起10日內償還倪某某借款本金100萬元並支付利息。後法院多次執行未果,於2016年9月7日向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移送了何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何某某被抓獲歸案後,公安機關將其隨身攜的8張銀行卡依法進行了扣押和查詢流水,其中建設銀行卡62146628797****自2016年4月15日以來,分多次共轉入301623元;交通銀行卡622260061002197****在2016年2月日轉入了9000元;招商銀行卡621483270561****自2016年7月21日以來,分多次共計轉入了481809元;工商銀行卡62128320200021****自2015年12月15日以來,分多次共計轉入了789069元,這4張銀行在區段時間內共計轉入金額為1662500元。

何某某明知法院判決書已經生效,且自2016年3月16日起,法院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已經進入依法強制執行程序,仍然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將上述銀行卡內的款項挪作它用,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何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何某某在銀行卡有資金進入的情況下,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其行為侵犯了法律的權威,致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影響惡劣,應當依法懲處以捍衛法律的尊嚴,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

(供稿:陳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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