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课堂|乡村振兴,惠及农民,但这些法律知识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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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是首个“中国农民丰收节”,亿万中国农民迎来专属于自己的节日。习近平强调,我国是农业大国,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治国之要。广大农民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重大贡献。今年是农村改革40周年,40年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希望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中国农民丰收节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农业、关心农村、关爱农民的浓厚氛围,调动亿万农民重农务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在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中谱写我国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新的华彩乐章!

今年以来,大到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小到农村公路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一系列涉及农村、惠及农民的政策举措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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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甘肃张掖明永镇村民们舞起祥狮迎接首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王将 摄

——到2020年,3000万左右农村贫困人口要脱贫

今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确保现行标准下约3000万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消除绝对贫困;确保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意见还提到,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实现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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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西藏秋收实现机械化收割。何蓬磊 摄

——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2018年1月1日,由人社部印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两种违法情形将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1年内未再违反相关法规的,期满后将被移出“黑名单”;未改正违法行为或列入期间再次违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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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昆明市南坝人力资源市场内,务工人员找工作。刘冉阳 摄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要想富先修路,农村公路建设一直以来广受关注。

由交通运输部公布、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要求,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加快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 促农村电商发展

农村电商亦是2018年的“高频词”。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建设现代化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体系,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农业产业模式,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加快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

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亦对农村电子商务予以关注,提出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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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甘肃瓜州县腰站子东乡族镇绿色通道示范点。 魏金龙 摄

——培育100万人次新型职业农民

乡村振兴离不开人才支撑。今年4月,由农业农村部与财政部共同发布的财政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就关注到这一问题。

政策明确,要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社会化服务骨干和农业产业扶贫对象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以提升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培训新型职业农民100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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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安乡环界村返乡人员覃亚林的红心香柚基地。 杨志雄 摄

——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农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今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到2020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并针对东、中西部地区的不同情况“量体裁衣”分设目标。

例如,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基本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等地区,实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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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荣地村22个贫困户举行长桌宴,庆祝搬入易地扶贫安置的新房。 龚祥友 摄

那么,有农业就涉及到土地的使用

下面我们来

普及下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

什么是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4.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

7.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8.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什么是土地行政诉讼?

土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活动。

土地可以转让吗?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说明,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规定,以下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条件;转让土地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我国《刑法》第28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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