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坚“执行难”|铜川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铜川中院发布

案例一

铜川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行法院: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铜川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全,该公司董事长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铜仲裁决字第5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97281.66元、赔偿金625146.96元、违约金647021.40元、仲裁费26226.60元,以上合计3095676.62元,并承担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至裁决的全部给付义务完毕之日为止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

【执行情况】

执行中,被执行人铜川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状况,并停止对外营业,规避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逾期报告、拒绝报告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分别罚款60万元、6万元,罚款决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向本院缴纳罚款;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铜川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发出全市首份《悬赏执行公告》并对公告悬赏取得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落实且采取了冻结措施,因第三人不认可该债权,法院引导相关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与第三人的争议;在对被执行人铜川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财务室搜查中,查实该公司以其会计常某某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铜川市支行营业部开设公司账号,隐藏公司财产;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全占用公司资金拒不归还。因被执行人铜川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执行中隐藏公司财产,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2018年8月1日,执行法院将该案移送铜川市公安局,2018年8月8日,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作出新公(刑)立字(2018)74号立案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铜川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迫于强大的执行威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全写出《承诺书》,承诺在2018年底前履行完毕,目前已履行36万余元。

【典型意义】

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应自觉履行,任何无视法律的权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已经成为铜川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案例二

高某红等八人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执行法院:宜君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某红等八人

被执行人:刘某

【基本案情】

宜君县尧生镇雷塬综合服务中心岭里村是宜君法院的帮扶村,在帮扶过程中该院了解到该村贫困户王某福、付某利、陈某才、刘某涛,村民高某红、王某学、陈某凤、党某东将2015年所收获的玉米卖于渭南市华县毕家乡拾村刘某,所卖玉米款共计140262元,但刘某一直未给付玉米款。八户村民的血汗钱讨要不回来,正在发愁,不知如何解决。法院帮扶后及时向该八户农民阐明通过法律渠道保护其合法权益。2016年5月16日宜君法院正式受理了这八起案件,并快审快执,立案后仅用三天就将八起案件全部审理终结。通过调解方式确定由被告刘某在2016年6月20日之前履行拖欠农民玉米款140262元。

【执行情况】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并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随后高某红等八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奔赴渭南华县查控被执行人刘某财产,先后为申请人执行回43000余元。后因被执行人刘某长期在外难以查找,2017年6月20日,执行干警终于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某的线索,将其传至宜君县人民法院,向其讲明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同时予以拘留罚款。经过反复对其做思想工作,2017年6月21日执行干警工作到深夜11点,被执行人刘某迫于法律威严,最终一次性履行了全部拖欠农民的玉米款。2017年6月22日执行干警将拖欠八户农民的玉米款140262元送与尧生镇岭里村,足额兑付每户玉米款。当贫困户及村民们拿到自己辛苦一年的血汗钱后,笑逐颜开,直夸法院扶贫工作扎实到位,案件办理公正、迅速。

【典型意义】

本案既是涉民生案件,同时又涉及扶贫领域。八名申请执行人均是村里的贫困户。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用好用足各项执行措施,迅速执结本案,既是助力脱贫攻坚,切实做好法律扶贫工作,又能从审判到执行进行法律宣传,并通过集中兑付执行案件款的方式,进一步营造基本解决执行难良好的社会氛围。

案例三

咸阳创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铜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执行法院: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咸阳创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铜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咸阳创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铜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铜仲裁决字第43、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咸阳创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本金及利息500余万元。

【执行情况】

案件执行立案伊始,执行法院即根据案由转入涉农民工工资执行“绿色通道”,迅速将查控措施前置,充分运用银行网络查控系统为主,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询为补充的执行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对被执行人形成极强的执行威慑。案件立案时正处于春节前,考虑到执行标的为农民工欠薪、农民工急于携款返乡的实际情况,启动紧急预案,调配充足的执行力量,一方面耐心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细致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另一方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万元,案件有了初步进展,农民工看到了权益兑现的希望。同时,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在高远集团的配合下,执行到期债权20万元,在春节前兑现农民工工资43万元,农民工顺利踏上过年返乡路。春节刚过,执行干警即恢复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筛查。3月22日早11时20分,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某银行近期有巨额款项转入,请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措施。12时50分,执行法院紧急出警对财产线索进行具体核实,但是核实情况与申请人提供情况不一致。执行干警没有气馁,顺藤摸瓜对附近金融机构进行“拉网式”查询。15时35分,执行干警在某金融机构发现被执行人存款账户有大额款项转入,16时40分,执行干警分两次全额扣划全部案件款。至此,案件全部执结完毕,农民工工资短期内足额兑现。

【典型意义】

该案的顺利执结进一步体现了人民法院执行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的效率,同时也有力地说明执行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配合;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有赖于执行联动机制凝聚形成的合力,同时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更是必不可少。

案例四

张某宇与王某华、王某明、王某、王某国健康权纠纷案

执行法院: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宇

被执行人:王某华、王某明、王某、王某国

【基本案情】

张某宇、王某华(王某明之子)、王某(王某国之子)均系东坡矿校六年级一班学生、未成年人。2014年3月29日上午,三人相约去东坡石矸山后山湖边钓鱼、烤鱼,在去钓鱼之前张某宇从东坡矿王某华所居住三户区单元楼20号楼4单元楼梯间平台入户雨篷二楼窗口外提取汽油一壶,并将汽油交给王某,王某去路边商店购买打火机一个,后三人一同前往石矸山后山。中途,其同学杨某因寻找其玩伴未果偶遇张某宇三人,后与张某宇三人一起玩耍。四人在玩耍过程中,王某华将汽油壶中的部分汽油倒入其在湖边捡的塑料瓶中,后又将塑料瓶中汽油倒在旁边杂草上,并用王某所买的打火机点燃,由于汽油壶离起火点不足一米,加之刮风影响,导致火迅速蔓延致旁边汽油壶处,并引燃汽油壶,其后张某宇等人一起准备灭火,张某宇欲用脚将着火的油壶踩灭,但由于其灭火方式不当,在踢开油壶时,着火的汽油引燃其衣物,致其衣物瞬间着火并导致全身多处烧伤。随后,在其玩伴及附近工作工人的帮助下张某宇获救,后王某华母亲蔡某赶到现场,见况后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120急救车将张某宇送往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救治;但由于其伤势过重,又被送往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救治,经该院诊断为:火焰烧伤60%二~三度全身多处。后法院判决原告张某宇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25883.10元,由被告王某华、监护人王某明承担210353元,由被告王某、监护人王某国承担105176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华、王某系在校学生,无履行能力,其监护人王某明、王某国系东坡煤矿职工,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在东坡煤矿扣留王某明、王某国工资各每月800元,另外,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和车辆进行了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国有一辆隆鑫牌普通摩托车(2014年挂牌登记),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几年,由于煤炭市场疲软,我市煤矿普遍效益较差,被执行人所在的东坡煤矿工资仅发至2015年12月,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不到2000元,履行能力有限。但由于张某宇前期治疗费用已花去15万元,其母亲去向不明,其父也去西安打工,张某宇由爷爷奶奶照顾,在蒲城上学,因其烧伤严重,在学校备受同学歧视,且其继续治疗仍需大笔费用,鉴于此情况,我院于2016年5月3日对张某宇一案给市政法委进行了汇报,并倡议对其进行了捐款,后全市政法系统共计筹得款项近十五万元,使得张某宇得到了及时治疗。现被执行人王某明在印台区东坡矿工作,王某国在榆林市横山县煤矿工作,二人均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法院尚在依法执行王某明、王某国的工资收入。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重度烧伤,急需大额医疗费用,其家庭已无力负担,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致使本案不能顺利执结。

因该案申请执行人事发时年仅12岁,如不能及时治疗对其后续身体发育将带来无法预测的影响,市委政法委号召全市政法干警进行捐款,共计筹得款项近十五万元,使得张某宇得到了及时治疗。该案的处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案例五

陈某英与焦某强、王某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执行法院: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英

被执行人:焦某强、王某章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秦岭水泥公司下岗职工焦某强为了生活,购置拉土车在王某章承包的铜旬公路工地营运,因交通事故致陈某英之父死亡。焦某强为了“省钱”,未给拉土车办理保险,铜川中院判决焦某强赔偿陈某英32万元,王某章对11万元交强险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陈某英遂申请耀州区法院强制执行。32万元赔偿款,对于在西安某单位做保安,月薪只有2000元的焦某强来说,无异一个天文数字。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经对焦某强进行“四查”,被执行人焦某强和妻子张某除在铜川市新区有正在按揭贷款的住房一套外,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多次做工作,仅履行6000元。经在银行查询,扣划了王某章在建行永安路支行银行存款15000元。在督促焦某强履行义务时,焦某强伸出双手,称“我实在没有办法,法院拘留我吧”。执行人员认真分析研判案情,向房屋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其在新区房屋,并委托中院司法技术室评估。得知法院要拍卖自己住房,被执行人焦某强顿时慌了,主动到法院要求配合案件执行。执行人员遂找到申请执行人,就案讲法,释明执行法律规定,经过四次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一次赔偿申请人195000元,2015年12月31日一次付清。被执行人多方筹措资金,及时履行完毕。针对被执行人生活困难实际,根据有关规定,报请对4653元执行费予以免交,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风险意识不强,贪图省钱,规避法律规定逃避保险,为他的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对被执行人,要因案施策,多措并举,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威慑措施,推动案件执行。在涉民生案件执行中,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案件和涉特困群体案件,要用足用活法律政策规定,依法对执行费进行减免,真正把司法为民的要求做好做实。

案例六

贺某生与张某勇买卖合同纠纷案

执行法院:宜君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贺某生

被执行人:张某勇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贺某生与被执行人张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君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勇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某生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262.50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勇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张某勇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后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勇名下的车辆。被执行人张某勇的伯父张某俊听闻后,主动到庭向执行局说明情况:“我侄子张某勇这几年经销苹果赔了好多钱,他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我愿意代替我侄子偿还这笔债务,请求法院不要把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这样被执行人张某勇的家属张某俊履行了本案的全部执行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

【典型意义】

自全国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逐渐形成了全社会理解执行、配合执行的良好局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限制高消费制度、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宣传、应用使得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已经深入人心,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躲避执行的现象越来越少,被执行人家属主动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履行的现象逐渐普遍。

案例七

李某林与宁某柱、雷某锋民间借贷纠纷案

执行法院: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

申请执行人:李某林

被执行人:宁某柱、雷某锋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林与被执行人宁某柱,雷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4民初7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某柱,雷某锋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803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某锋采取拘留措施,告知被执行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雷某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即履行40万元,剩余欠款由被执行人雷某锋于2018年8月29日分期履行完毕。本案合计执行到位713335元。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被执行人雷某锋免于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李某林办理了领款手续,该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雷某锋起初认为自己是担保人,不应该替被执行人宁某柱还钱,因而拒不履行,抗拒执行。当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拘留时,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之前自己不懂法,随后主动分期履行了法定义务,该案得以执结。现实中,类似雷某锋这样的担保人还有很多。本案提醒大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担保的含义与法律责任,担保有风险。

案例八

铜川市齐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转破产案

执行法院: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铜川市健良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铜川市齐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杨某

【基本案情】

铜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健良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齐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铜川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铜仲裁决字第5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46756元。

【执行情况】

执行中, 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铜川市健良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向铜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46756元,铜川市齐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负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铜川市健良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执行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铜川市齐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对查封的财产依法进行了评估。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7月12日铜川市齐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该公司破产,执行法院审查后决定该案移送破产程序,并裁定中止对铜川市齐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2017年8月8日法院裁定受理铜川市齐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典型意义】

经调查,本案被执行人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下落不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有关当事人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执行转破产移送审查条件,及时启动移送工作。执行中充分运用破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转破产,依法保护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

案例九

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申请执行钟某正租赁

合同纠纷案

执行法院: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下称三运司)

被执行人:钟某正

【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202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红正426500元,支付申请人垫付诉讼费5076.5元,承担执行费4476.14元。法院2017年10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执行情况】

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钟某正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了其身份的虚假信息,导致总对总对钟某正的财产无法查询,由于钟某正系杭州人,在本地住址不断变换,无法找到本人。法院遂委托公安机关对钟某正的身份信息核实,找到钟某正的真实身份证号,向本院提供的身份信息系其弟的。确认身份信息后随对钟某正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为了查找钟某正住址,执行人员多次到钟某正曾经居住的社区、公司所在地摸排,对钟某正的身份信息多次在电子屏幕、铜川日报进行曝光,将钟某正限制消费、纳入试行人名单予以限制。2018年10月14日经过和公安机关沟通,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将被执行人钟某正上网拘留,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法院密集的曝光和限制措施,2018年10月16日有群众向本院反映,在赵家塬某廉租房小区发现钟某正的居住地,法院立即组成强有力的执行团队,对钟某正采取拘留措施、对家庭住址立即搜查,搜查出挂在其妻名下的宝马车一辆浙A*****,立即予以扣押,搜查出借用别人名义经营的电子商务公司资金合同等多分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

【典型意义】

对于解决目前查人找物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强制执行手段,穷尽调查措施,依法运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制度的威慑作用,通过多渠道曝光,对于被执行人从法律及其联动惩戒措施上予以全面威慑,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破解执行难方面具有积极的典型意义。

案例十

高某干、史某安、冯某与赵某合伙纠纷案

执行法院: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

申请执行人:高某干、史某安、冯某

被执行人:赵某

【基本案情】

该案经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审理,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陕0204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确认被告赵某退出铜川新区金汉森南美烤肉旗舰店合伙有效。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铜川新区金汉森南美烤肉旗舰店的注销登记。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某承担。

【执行情况】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某干、史某安、冯某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

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赵某谈话、做工作,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以不服裁判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2018年7月4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对被执行人赵某拘留十五日。在拘留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赵某强烈反抗,致两名执行法警受伤。在司法拘留期间,执行干警两次提审,被执行人赵某均表示不履行,2018年7月19日,被执行人赵某拘留期限届满,本院以拒执罪将赵某移交给铜川市新区公安分局。

被执行人赵某在刑拘期间,认识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后果和自己的错误,向本院递交一份悔过书,称自己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变更注销登记,该案得以顺利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赵某抗拒执行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经过惩戒、教育、挽救,赵某能够及时回头,及时悔过,积极配合法院,使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同时被执行人赵某也对自己之前不懂法不信法的行为真诚悔过,表示要学法、守法、依法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