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河北魏縣一女子拒不退還35000元彩禮,被判刑10個月?

李永朋


本案標題與事實不符,女子拒不退還35000元被判刑系因為其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卻拒不履行,才最終因為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件事實:

  • 魏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魏民初字第16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江某敏返還郭某某彩禮款35000元。
  • 判決生效後,江某敏拒不執行。
  • 2016年4月14日,1995年出生的江某敏被列為“老賴”。
  • 2016年7月16日,魏縣人民法院對江某敏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 2018年3月27日,魏縣人民法院向江某敏送達《罰款決定書》,對其罰款10000元,但江某敏仍不報告財產和履行法院判決。
  • 魏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生效後,被告人江某敏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
  • 江某敏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魏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江某敏有期徒刑十個月。

通過上述事實可以知曉,女子系因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本質上該案於彩禮已經無關,此種標題的誘導性和實際情況並不相符。

拒不執行判決罪,你瞭解多少?

所謂拒不執行判決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當中女子對於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拒不履行,並且對於法院的罰款始終不予理會而且仍然不報告財產的情況屬於情節嚴重範疇,故而法院對於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追究其刑事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近些年來執行案件的執行力度愈發加大,此前法院一般不會輕易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行為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近些年來因為拒不執行發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執行人越發增多,由此可見執行力度確實在提高!所以奉勸被執行人們儘早履行判決,以免面臨牢獄之災!


麋鹿說法


具體情況不明,既然法院判歸還那就得無條件的歸還了,也許女方有委屈,也許女方有不甘,也許女方有不情願,但是既然法院判了那麼不管你給你不應該都是得歸還的,不歸還法院就得執行嘍,有錢能使鬼推磨嘛,正常


四季——花開



昨方明月圓今又彩雲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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