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不是你想扣就能扣!勞動法規定:這5種行爲算違法!

接近10月底,接下來幾天又是HR每月算工資的時間。由於很多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工資制度。所以每次HR計算工資時,總要再次確認員工有哪些需要“扣工資”的行為,然而你知道嗎,

很多公司規定的扣工資,罰款等制度都是違法的。

工資不是你想扣就能扣!勞動法規定:這5種行為算違法!

今天小薪就來講講這些,看似合法但是違法的扣工資行為:

勞動者如果請事假,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21.75天-請假天數)×日工資

例如:假設甲每月的工資為2175元,則日工資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請事假4天,則10月份甲實際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資是17.75×100=1775元。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問題解答》中就產前檢查曾進一步解釋為: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4條的規定,職工有權自行決定捐款的數額,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須出於職工的自願,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強行扣除職工的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不是你想扣就能扣!勞動法規定:這5種行為算違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日通知單位;

2.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保障勞動條件的;

4.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工資不是你想扣就能扣!勞動法規定:這5種行為算違法!

上班遲到是很多人都會經歷過的事,那麼遲到可以扣工資嗎?遲到工資是否合法呢?

勞動者肆意遲到等行為應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

1982年國務院頒佈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企業的罰款權,這是我國勞動法律關係中對企業職工罰款的直接法律淵源。然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

也就是說,2008年1月15日以後,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了。

可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仍然在規章制度中賦予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利,且這種做法還被一些法律理論和實踐所接受。

這是為什麼呢?

1. 首先,法律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保障企業和僱主進行正常、有效的勞動管理和企業管理,維護企業和僱主的合法權益。法律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提高企業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顧。

2. 其次,勞動者肆意遲到等行為應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

但是因勞動者的原因造成公司損失可扣除工資。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資不是你想扣就能扣!勞動法規定:這5種行為算違法!

很多公司有些看似合乎常理的規定,其實都是違法的,小薪就聽過一個朋友吐槽公司嚴苛的規定:“遲到扣日工資的30%”,後來這個朋友因為無法忍受公司更多違法的規定而選擇了離職,同時也把公司告到了法院,這個時候,公司不得不進行各種賠償。

所以,本篇的五個行為,各位HR一定要不要有,不然就等於埋下了定時炸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