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搶劫反被揍 還好你沒遇上「龍哥」的對手

10月25日1點多,在東莞市高埗鎮發生一起搶劫案,可這次搶劫案跟以往的有些不同,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

持刀搶劫反被揍 還好你沒遇上“龍哥”的對手

持刀搶劫反被揍 還好你沒遇上“龍哥”的對手

據東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報道,10月25日1點多,高埗公安分局110報警服務檯接市局轉來群眾報警,一男子在高埗鎮歐鄧村的百貨店內搶劫。接報後,分局立即指派路面巡邏警力、動中備警力趕赴現場,將犯罪嫌疑人控制並將受傷的嫌疑人與事主送醫院進行治療。

持刀搶劫反被揍 還好你沒遇上“龍哥”的對手

經初查,10月25日1時許,事主洪某某正在其經營的百貨店看店,一名戴口罩男子以買香菸和汽水為名,對事主意圖搶劫,事主隨後與其進行搏鬥,事主妻子急忙報警求助,分局民警迅速到達現場後將犯罪嫌疑人控制。經醫院治療,犯罪嫌疑人與事主的傷情穩定,均無生命危險。(來源:北青網)

持刀搶劫反被揍 還好你沒遇上“龍哥”的對手

本來是想持刀搶劫的可沒想到反倒被老闆揍致受傷,小編只想對這位搶劫的大哥說一句話,你是沒碰上"龍哥"的對手啊,要不然你現在可就不是在公安局了。

不過說歸說,小編還是要在這裡提醒大家,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掙錢的方式有很多種,但是千萬別超出法律的底線啊,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明卻規定,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裡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法律法規

刑法條文

(1)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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