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首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宣判

日前,由林芝市巴宜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西藏首例涉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巴宜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格桑繞旦獲刑七年零六個月並依法承擔民事公益補償責任。

該案由林芝市巴宜區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5月10日提起訴訟,指控犯罪嫌疑人格桑繞旦在無採伐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巴宜區百巴鎮扎地村堆龍溝私設50型帶鋸一臺盜伐林木,經鑑定,涉案木料樹種為急尖長苞冷杉,總立木蓄積為342.218立方米。檢察機關在起訴中要求被告人格桑繞旦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承擔補植復綠、民事賠償和公開道歉的民事責任。巴宜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

2018年7月31日,巴宜區人民法院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後,充分考慮巴宜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公訴意見,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盜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格桑繞旦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涉案木材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賠償盜伐林木造成的經濟損失28800元;在林芝市巴宜區百巴鎮扎地村堆龍溝補種樹苗100株(以成活樹木計);向林芝市巴宜區公眾賠禮道歉。

此案的起訴和判決,有效警示了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宣傳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強化了社會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在依法辦理案件的同時為社會公眾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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