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合同上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未蓋單位公章,單位應擔責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問: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甲公司是出租方,乙公司是承租方。甲在合同上加蓋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簽字,乙公司未加蓋公章,僅有法定代表人丙的簽字。後因乙公司未支付租金,甲公司將乙公司和丙訴至法院,乙公司答辯稱丙未經公司授權簽訂租賃合同,乙公司未加蓋公章,不應承擔付款責任。丙答辯稱其是職務行為,個人不應承擔付款責任,該案應如何認定責任主體?

「最高法」合同上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未蓋單位公章,單位應擔責

答:該案應由乙公司承擔責任。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丙以乙公司的名義簽訂租賃合同,其行為即是乙公司的行為,租賃合同對乙公司有約束力。

「最高法」合同上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未蓋單位公章,單位應擔責

【合同沒有加蓋單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該合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以法人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蓋具公章並非合同有效的必備條件。《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最高法」合同上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未蓋單位公章,單位應擔責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經過要約、承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當然有權在合同上簽名以示對合同內容的確認。在這裡,強調的是雙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蓋章。對於合同生效所要滿足的要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包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而不蓋章並沒有違反上述規定。《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民事行為無效的情形包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52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而不蓋章不是其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故合同有效。

「最高法」合同上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未蓋單位公章,單位應擔責

例外情況是,《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知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蓋章的合同對該法人代表的單位沒有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本書編寫組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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