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微宣传第十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后文简称《监察法》)颁布实施半年多了,为方便我市文化系统公职人员学习领会《监察法》,现将该法的重点内容以问答方式整理出来,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问: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

答:作为配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立法,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制定《监察法》的意义主要有三点:一是赋予中国特色监察体系以法律的名分。一直以来,我国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统一的监督制度。但是,以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只实施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并不能完全作为党内监督的法理依据。随着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国家机构在“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委”(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要实现国家监察的全覆盖,势必要出台一部专门性的调整法,这也是监察法的首要意义。二是以法律形式保障和规范国家监察职能的行使。监察法草案共分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这些条款,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了监察程序,加强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这对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制度来反对腐败,提高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无疑是增加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三是促进反腐工作深入开展。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一方面可以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另一方面也会推动反腐工作向制度反腐深入,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显然,监察法能够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二、问: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主要有以下职责:

1.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进行监督检查。

2.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向相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问:监察对象有哪些?

答:《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是所有公职人员。包括:

1.公务员和参公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问:什么是留置?留置包括哪些内容?

答:留置是对被调查对象采取的隔离审查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

1.留置的条件和对象:(1)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才留置;(2)掌握了部分证据;(3)不留置会影响办案的;(4)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以采取留置。

2.留置的场所、审批、管理:目前大多是之前的两规点作为留置场所。审批和管理相当的严格规范,全程录音录像,不夜审保证被调查人休息权。

3.留置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可延长一次再3个月,理论上最长是6个月。

被留置人在被判刑时,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五、问:监察机关调查中除留置以外还可使用哪些措施?

答:《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时,还可以采用“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如果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追捕归案。为防止被调查人逃匿境外,经省级监委批准可以对其限制出境。

除了普通的查询、调取、查封、扣押、搜查、通缉、限制出境等一般权限外,监察机关还有“技术调查”的权限,技术调查措施主要是指通过通讯技术手段对被调查人进行调查,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拍照录像等获取证据,随着科技发展,技术调查手段也会不断发展。这项措施由于私密性很强,为了防止滥用侵犯他人隐私,往往审批的手续很严格,并且是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

六、问:监察机关行使处置权的方式有哪些?

答:1.对被调查人的处置方式有:(1)非政务处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2)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对相关领导干部的处置方式有:问责: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等。

3.对所在单位的处置方式有:监察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

应当注意的是,除了《监察法》上述列明的几种方式外,还有传统的通报、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和政务处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纪检机关商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方案,由组织部门具体落实)。

七、问: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何对接?

答:1.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司法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不用再进行转化。

2.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实施调查权,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审查起诉,也可以依法不起诉。

3.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退回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实践中,鉴于监察调查案件敏感性和政治性较高,一般都是由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的。

八、问:相关单位及个人不配合调查的应承担

什么法律责任?

答:1.有关单位不配合、不采纳监察建议的。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理。

2.监察对象对举报人、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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