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微宣傳第十期—《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關知識問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後文簡稱《監察法》)頒佈實施半年多了,為方便我市文化系統公職人員學習領會《監察法》,現將該法的重點內容以問答方式整理出來,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問:為什麼要制定《監察法》?

答:作為配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項立法,監察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基礎性作用的法律。

制定《監察法》的意義主要有三點:一是賦予中國特色監察體系以法律的名分。一直以來,我國堅持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相統一的監督制度。但是,以前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只實施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監察,並不能完全作為黨內監督的法理依據。隨著憲法修正案的通過,國家機構在“一府兩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委”(監察委員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要實現國家監察的全覆蓋,勢必要出臺一部專門性的調整法,這也是監察法的首要意義。二是以法律形式保障和規範國家監察職能的行使。監察法草案共分9章,包括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範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9條。這些條款,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產生和職責,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賦予了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嚴格規範了監察程序,加強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這對於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法律制度來反對腐敗,提高依法懲治腐敗的能力,無疑是增加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三是促進反腐工作深入開展。實行監察體制改革,設立監察委員會,建立起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制定監察法,一方面可以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鞏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另一方面也會推動反腐工作向制度反腐深入,將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顯然,監察法能夠不斷提高黨和國家的監督效能。

二、問: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答:主要有以下職責:

1.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進行監督檢查。

2.對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對相關領導進行問責、向相關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問:監察對象有哪些?

答:《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是所有公職人員。包括:

1.公務員和參公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四、問:什麼是留置?留置包括哪些內容?

答:留置是對被調查對象採取的隔離審查措施。用留置取代兩規,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的重要體現,是反腐敗工作思路辦法的創新發展。

1.留置的條件和對象:(1)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才留置;(2)掌握了部分證據;(3)不留置會影響辦案的;(4)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也可以採取留置。

2.留置的場所、審批、管理:目前大多是之前的兩規點作為留置場所。審批和管理相當的嚴格規範,全程錄音錄像,不夜審保證被調查人休息權。

3.留置的期限:一般為3個月,可延長一次再3個月,理論上最長是6個月。

被留置人在被判刑時,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五、問:監察機關調查中除留置以外還可使用哪些措施?

答:《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時,還可以採用“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等措施。

如果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通緝,由公安機關發佈追捕歸案。為防止被調查人逃匿境外,經省級監委批准可以對其限制出境。

除了普通的查詢、調取、查封、扣押、搜查、通緝、限制出境等一般權限外,監察機關還有“技術調查”的權限,技術調查措施主要是指通過通訊技術手段對被調查人進行調查,包括電話監聽、電子監控、拍照錄像等獲取證據,隨著科技發展,技術調查手段也會不斷髮展。這項措施由於私密性很強,為了防止濫用侵犯他人隱私,往往審批的手續很嚴格,並且是交公安機關執行的,監察機關不能自己執行。

六、問:監察機關行使處置權的方式有哪些?

答:1.對被調查人的處置方式有:(1)非政務處分: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予以誡勉;(2)政務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對相關領導幹部的處置方式有:問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處分等。

3.對所在單位的處置方式有:監察建議: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向相關單位和人員提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議。

應當注意的是,除了《監察法》上述列明的幾種方式外,還有傳統的通報、誡勉談話、組織調整(組織處理和政務處分可以合併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紀檢機關商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組織處理建議方案,由組織部門具體落實)。

七、問: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如何對接?

答:1.監察機關調查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司法機關指控犯罪的證據,不用再進行轉化。

2.監察機關依據《監察法》實施調查權,對被調查人進行留置。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審查起訴,也可以依法不起訴。

3.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可以退回補充調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實踐中,鑑於監察調查案件敏感性和政治性較高,一般都是由監察機關補充調查的。

八、問:相關單位及個人不配合調查的應承擔

什麼法律責任?

答:1.有關單位不配合、不採納監察建議的。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處理。

2.監察對象對舉報人、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報復陷害的,依法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