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養殖場不是你說「違建」就「違建」

近日,眾成拆遷律師團隊收到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依法確認了團隊代理的衢州市某區政府對某養殖場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違法。

浙江衢州:養殖場不是你說“違建”就“違建”

那麼當事人當年政府鼓勵,政策支持,甚至積極給予貸款扶持的養殖場為何一下變成了“違法建築”了呢?眾成拆遷律師又是如何扭轉局勢的呢?請看眾成律師一一解讀。

1、養殖場選址及建設均獲得當時街道辦的同意許可,屬於合法建築,並非違章建築。

當事人從事生豬養殖生產職業近二十年,而在現地址建造建築時也是通過當時的街道辦及相關領導同意的,並得到了一筆不少的政策性貸款,當時的政府也大力支持包括當事人在內的當地養殖戶的生產經營,所以,不存在違章建築。

浙江衢州:養殖場不是你說“違建”就“違建”

2、當地政府並未經過合法程序認定當事人房屋為違法或違章建築,無權以行政命令方式責令對原告房屋進行斷電,該行為嚴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上述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以斷水斷電的方式進行逼遷或逼迫旅行行政決定,貴單位作為行政機關卻知法犯法,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嚴重違法。

浙江衢州:養殖場不是你說“違建”就“違建”

3、房屋不屬於影響城市規劃必須拆除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關於規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都規定規定的尚可採取改正措施,補辦手續的應依法予以補辦,不能“一刀切”,貴單位不應直接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決定。對於無證房屋,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均有明確規定,並不是沒有相關證件就一定是違章建築,能進行補辦手續的應當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4、作出行政決定的主體不適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有明確規定,有權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體應當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而不應當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街道辦無權作出被訴決定及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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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行為缺乏形式要件,也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第五十二條等都做出了被訴行政決定的法定要求和程序

被訴決定,既沒有認定原告房屋為違法建築的認定依據和相關表述,也沒有認定違法建築及作出被訴決定要求限期騰空的法律依據,更未告知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作為行政機關,就憑空一句“經查”就作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行政決定,而行政相對人都不知道查的是什麼,是怎麼查的,查之後的結論是怎樣的,這樣的做法嚴重侵害原告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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