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氣割作業引發火災 責任人被拘留三日

“後悔,真的很後悔...以後自己會注意的,希望工友們一定要應以為戒...”江山的鄭師傅想不到自己竟會因為自己的麻痺大意被拘留三日,說起這事就就懊悔不已。

5月6日,記者從市消防救援支隊瞭解到,經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為操作人員鄭師傅未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在進行氣割作業前未確認現場無火災、爆炸危險的情況下即動火施工,不慎引燃排水槽內側的塑料瓦引發火災,屬情節嚴重。

衢州:气割作业引发火灾 责任人被拘留三日

4月16日16時許,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隊江山大隊接到報警稱,衢州市江山市某公司內混合材棚發生火災,立即調派江山大隊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展開撲救,所幸救援及時,火情得以控制並撲滅。

據初步調查,現場燒燬塑料彩鋼瓦若干,火災過火面積804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19200元,未造成人員傷亡。

衢州:气割作业引发火灾 责任人被拘留三日

經詢問,鄭師傅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江山大隊依法報請江山市公安局給予鄭師傅行政拘留三天的處罰。

鄭師傅告訴記者,因為自己對安全不重視、麻痺大意造成嚴重後果,希望廣大工廠企業員工及個人,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一定要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希望社會單位和電氣焊工友們能吸取自己的教訓,引起重視,引以為戒!

此外,市消防救援支隊還提醒廣大企業以及相關負責人,要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檢查消防安全隱患,維護保養消防設施,並對關鍵崗位的員工們進行消防安全培訓,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火災,要及時撥打119報警,以免小火釀成大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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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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