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投靠子女入戶的條件及材料

一、上海外遷老人及配偶投子女

證 明 材 料:

1、《申報戶口事項申請表》由派出所戶籍窗口提供或從公安門戶網站下載

2、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

“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主要是指以下憑證(只需提供一種)

a、《上海市房地產權證》;

b、《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c、《房屋所有權證》;

d、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房屋憑證,如《宅基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明確產權歸屬的法院判決書等

3、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申請人系房地產權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a、擬落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新的房(地)產權利人尚未確定的,應當徵得全體產權繼承人的書面同意;

b、擬落戶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戶戶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戶戶主尚未確定的,應當徵得戶內全體戶籍人員的書面同意。

c、“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監護人出具監護意見書,並提供監護人的關係憑證(即:法院宣告或監護公證或其他有效監護憑證)。

d、委託他人辦理的,可以律師委託,或公證委託。公證委託的應提供:委託公證書(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權限)和委託人及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不能提供《居民戶口簿》的,還應提供申請人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如申請人配偶、子女系原外省市遷滬落戶的,還應附審批落戶檔案

6、申請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及全戶戶籍資料

7、申請人或配偶戶口原由本市外遷時全戶戶籍資料

8、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a、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c、離異再婚的還應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喪偶再婚的還應提供前夫(妻)死亡註銷戶口的戶籍證明

9、申請人與被投靠子女關係的有效原始憑證

“申請人與父母關係的有效原始憑證” 是指能清楚反映父母子女關係的一種或數種材料:

a、《出生醫學證明》,如無《出生醫學證明》的,須提供其母親在醫院的產前檢查、分娩記錄的憑證;

b、《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能提供上述證件或提供的證件內容不實,則須提供獨生子女審批表。申請人生育的子女系非獨生子女的,需提供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其生育子女情況的證明;

c、父母、子女雙方《職工登記表》或《幹部履歷表》;

d、原始的戶籍檔案;

e、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則須提供親子鑑定

10、申請人在戶籍地辦理的退休憑證(申請人系農業戶口人員的除外)

a、“退休憑證”是指離(退)休證、離(退)休審批表、社會(養老)保險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是否享受當地社會養老保險的證明;

b、申請人系無業人員的,須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並提供當地社會(養老)保險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是否享受社會養老保險的證明;

11、其他特殊情況須提供的

一、申請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內、知青人員身份認定的原始依據主要是指以下憑證(只需提供一種):

a、檔案館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設分配去向名冊或者曾在本市代訓的職工登記表等;

b、錄取通知書;

c、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d、本市區(縣)檔案館、街道勞動保障科檔案部門存檔的《在外省區工作的原上海城鎮下鄉知(支)青子女來滬就讀入戶審批表》和《戶口摘錄表》等審批材料;

e、申請人子女已經以支內、知青子女身份回滬的戶口審批材料等

二、支內、知青人員因故死亡,其配偶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本市支內、知青人員本人死亡的《戶籍證明》;

三、其他原因外遷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外省市一方配偶來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說明:

(一)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證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並由申請人、受理民警雙方在複印件上簽名確認該複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對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由存檔單位在複印件上加蓋公章確認;複印件有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二)申請過程中如發現申請人的公民身份號碼錯、重號的,待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予以重新編碼後再申報。

(三)申請過程中如發現申請人系重戶口的,待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予以註銷其重戶口後再申請。

(四)被批准戶口遷滬落戶的人員,一律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五)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真實、有效。一經查實弄虛作假非法報入戶口或與事實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戶籍所在地,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由於外省市入滬審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標限制,故您的申請可能會因指標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答覆您的申請結果,我們會以告知單的形式告知您輪候進滬,敬請諒解。

(七)申請人按服務告知單提供材料,公安機關經審核後,認為所提供的材料前後矛盾或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確有必要出具其他證明,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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