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区法院开庭审理“5·6”银桐路交通肇事案

鱼峰区法院开庭审理“5·6”银桐路交通肇事案

10月10日上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今年5月6日发生在银桐路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冯某昌驾驶本田小轿车在非机动车道碰撞一辆电动车,加速驶入机动车道后与四辆车发生碰撞后翻车,最后弃车逃离现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辆小车受损,此次事故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昌驾驶本田牌思域小型轿车搭载其朋友许某达,自柳州市鱼峰区银桐路一工地出来右转后,在右侧非机动车道上自西向东快速行驶至银桐路北海里海鲜城路段时,遇被害人覃某菊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另一被害人覃某兰同向在前方行驶,该轿车车头与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冯某昌未采取制动措施且立即加速驶入机动车道,致使两被害人被撞飞腾空后跌落到机动车道上。冯某昌驾驶该小型轿车在该路段机动车道超速行驶,又分别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四辆小车先后发生碰撞后翻车,随即弃车逃离现场。事故造成覃某菊与覃某兰受伤、六车不同程度受损,其中覃某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9日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超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昌在交通肇事后,无视公共安全,继续超速驾驶车辆在车流密集的道路上随意冲撞正常行驶的车辆,致使多车不同程度受损,还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昌具有自首和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5年以上8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冯某昌没有异议,并表示愿意认罪。但其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庭审最后,被告人冯某昌表示,他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很大伤害,其表示非常后悔,家里还有妻子和小孩,车祸后小孩出生至今还没有见过,希望法庭能对他从轻判处。

休庭后,本案将择期宣判。

(鱼峰区法院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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