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溫建華涉嫌貪汙、受賄、行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提起公訴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溫建華涉嫌貪汙、受賄、行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提起公訴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副巡視員溫建華(副廳級)涉嫌貪汙罪、受賄罪、行賄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向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溫建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溫建華,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溫建華利用其擔任鄂爾多斯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及局長、鄂爾多斯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及局長、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及局長的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非法收受或索取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將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給他人,依法應當以貪汙罪、受賄罪、行賄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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