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證監會要不要對A股的漲跌負責

10月30日盤中,證監會罕見發聲,其在微信公號上發佈消息稱,“證監會正在按照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統一部署,圍繞資本市場改革,加快推動以下三方面工作,回應市場關切。”而此前一天,證監會也曾就市場傳聞作出反應。

10月以來,證監會對A股的大跌十分敏感和緊張,頻繁對市場的各種傳聞和情緒作出回應,成為最在意市場漲跌、最盡職的A股市場發言人。

事實上,證監會到底要不要為A股市場的漲跌負責,以及通過言論來改變A股市場預期,卻值得商榷。

目前,A股市場正走在“去槓桿”的熊市當中。也許還有更壞的情況可能會發生,但這一切在未發生前,只是一個概率問題。A股到底要不要所謂的“自救”其實是一個偽命題,強行通過言論給市場增加“做多”的預期,監管者本來用心良苦,但市場“做多”預期一旦落空,不但不能夠得到自救,反而陷入惡性循環。

因為A股市場預期將不斷需要增加所謂“救市”的藥方和言論的刺激,來達成“做多”的目的,在A股這種只能單邊“做多”才能夠賺錢的市場上,情緒只會更加恐慌。

反觀,進入10月以來,美股比A股表現的更為差勁,是2009年以來表現最差的一個月,也是標普500指數近30年來表現最差的一個月之一,道瓊斯工業指數10月均線也已經下跌7.62%,但美國證監會並沒有為此發表過一句觀點。

相反,美國包括巴菲特和索羅斯在內的多數知名投資人已經在10月前已經開始高調唱空美股,提前唱衰市場,作為心理預期做建設。美股雖然10月大幅下挫,但市場並沒有出現想象中的恐慌情緒。

證監會雖然是A股市場的父母官,但並非市場的算命先生。誰都無法預料推測未來市場的走向和價值。股神巴菲特說過,“當別人貪婪時我恐慌,別人恐慌時我貪婪”。無論是A股還是美股,市場短期漲跌永遠是一個謎一般的存在……誰知道呢?有人為恐慌而恐慌,但精明的投資人卻在恐慌中看到投資機會。

作為市場的監管者,不需要設計一個完美的制度,而是需要對市場本身有敬畏之心,有更多淡定的態度,以及對市場規則和原則的堅守。

附十月以前證監會針對市場的公開回應:

10月14日

證監會召開投資者座談會

10月14日,證監會黨委書記、主席劉士餘到中信建投證券公司北京東直門南大街營業部調研,召開投資者座談會,聽取投資者對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穩定的意見建議。

與會的私募基金和個人投資者代表共15人。大家從多個角度分析了今年以來A股市場下行幅度與壓力偏大的基本原因,認為當前最重要的是以深化改革、擴大對內對外開放為主線來提振市場信心。建議提升股市戰略地位,深化國企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完善包括交易制度在內的基礎性制度,減稅讓利支持私募基金髮展,引導長期投資行為,培育機構投資者,推動長期資金入市,宏觀管理和監管部門及市場投資者均應強化逆週期意識,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劉士餘表示,證監會歷來高度重視來自市場一線的聲音,今天大家提出的意見建議對於豐富完善資本市場深化改革開放一攬子方案很有價值。證監會將始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學深悟透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方向不動搖,持續推進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全面開放,成熟一項,推出一項。真正把黨中央關於經濟金融工作的“六穩”要求落實到位,把資本市場改革開放的各項措施、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措施同穩信心、提振信心有機結合。牢牢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從制度和工具等多方面加強創新,有效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我國股市有上億中小投資者,這是中國特色。證監會將始終肩負起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使命,努力營造公開公平公正、清澈透明的資本市場生態。

部分證券公司負責人、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了座談會。

10月19日

劉士餘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

10月19日,中國證監會黨委書記、主席劉士餘就市場關注的重點問題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

記者:在當前市場形勢下,廣大投資者期待推出資本市場改革開放新舉措。請您介紹一下證監會近期相關工作。

答:證監會始終堅持以改革開放創新為主線來穩定和提振市場信心。近期推進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即將出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允許過渡期內相關產品滾動續作,以承接未到期資產。過渡期結束後,確實難以完成整改的產品,可在獲得證監會認可後,採取適當措施妥善處理,確保業務活動有效接續,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是儘快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相關修法草案已經按照立法程序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證監會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高效率支持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依法合規回購股份。

三是繼續深化併購重組市場化改革。已經推出併購重組“小額快速”審核機制,即將按行業實行“分道制”審核,對高新技術行業優先適用。豐富併購重組支付工具,提高審核效率,鼓勵和支持上市公司依託併購重組做優做大做強。

四是鼓勵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基金、合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券商資管產品分別或聯合組織新的基金,幫助有發展前景但暫時陷入經營困難的上市公司紓解股票質押困境,促進其健康發展。

五是鼓勵私募股權基金通過參與非公開發行、協議轉讓、大宗交易等方式,購買已上市公司股票,參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

六是繼續全方位擴大開放,支持外資資管機構在境內設立法人機構,從事包括股票等權益型資產在內的資管業務。

記者:在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方面,證監會有何考慮?

答:民營經濟是國家經濟血脈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營企業的競爭力是國家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營控股的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我們必須牢牢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從制度和工具等多方面加強創新,支持民營企業發展。

一是增強創業板的包容性,提升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推進新三板發行與交易制度改革,提升對掛牌企業的融資服務功能。

二是鼓勵包括私募股權基金在內的各類資管機構以更加市場化的方式募集資金,發起設立主要投資於民營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及債券投資基金,積極參與民營上市公司併購重組。

三是探索運用成熟的信用增進工具,幫助民營企業特別是民營控股上市公司解決發債難的問題。支持中小型民營企業發行高收益債券、私募債券和其他專項債務工具。

10月26日

證監會貫徹落實公司法修改決定 依法規範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為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證監會將認真貫徹落實《修改決定》,依法規範與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為。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是國際通行的公司實施併購重組、優化治理結構、穩定股價的重要手段,已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此次公司法修改既立足當下,又著眼長遠,針對現行規定存在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較少,實施程序較為複雜,回購後公司持有的期限較短,難以適應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實際需要等問題,適當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適當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和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期限,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庫存股制度,並補充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範要求。

《修改決定》進一步夯實和完善了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為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意義重大:

一是有助於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修改決定》允許公司選擇適當時機回購本公司股份,將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調整股權結構和管理風險的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和投資價值,推動公司治理體系建設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是有助於健全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深化金融改革。《修改決定》通過增加回購情形,為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者員工持股計劃以及發行可轉債提供股份來源,既有利於上市金融企業建立長效激勵機制,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的利益共同體,提高企業資本運營效益,提升投資者回報能力;也有利於增強可轉債品種的便利性,拓展公司融資渠道,改善公司資本結構,完善資本市場功能,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三是有助於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允許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整體價值及廣大中小投資者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有利於增厚每股淨資產,夯實估值的資產基礎,健全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促進資本市場整體平穩運行。

為做好修改後的公司法的貫徹實施工作,證監會將系統梳理有關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規則,對於繼續適用的要嚴格執行,對於公司法修改提出的新要求,及時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規則,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回購股份的持有、回購股份的轉讓、回購股份的註銷等事項。有關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修改決定》及相關制度規則,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實施股份回購,確保股份回購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證監會將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利用股份回購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息披露違法、“利益輸送”、“忽悠式回購”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市場秩序,發揮股份回購制度積極作用,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10月29日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

問:市場傳聞五隻"國家隊基金"已清盤。請問有何評論?

答:有關報道存在曲解,事實是相關機構持有的股票不但沒有減持,反而有所增加。

10月30日

證監會正在按照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統一部署,圍繞資本市場改革,加快推動以下三方面工作,回應市場關切。

一是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加強上市公司治理,規範信息披露和提高透明度,創造條件鼓勵上市公司開展回購和併購重組。

二是優化交易監管。減少交易阻力,增強市場流動性。減少對交易環節的不必要干預,讓市場對監管有明確預期,讓投資者有公平交易的機會。

三是鼓勵價值投資。發揮保險、社保、各類證券投資基金和資管產品等機構投資者的作用,引導更多增量中長期資金進入市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