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不得利用股份回購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

11月23日,證監會發布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

《通知》指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積極支持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購機制,依法實施股份回購。全體董事應當履職盡責,確保回購股份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回購後的股權分佈原則上仍應符合上市條件。大河財立方-中原地區最具影響力財經全媒體平臺←戳我下載

完善公司章程和內部規章制度。有回購股份意願的上市公司,要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中與股份回購相關的內容,明確規定可由董事會決定實施的回購情形,完善回購股份的持有、轉讓和註銷等有關機制,健全回購股份的內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份回購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不得通過“利益輸送”、“忽悠式回購”等行為損害公司及投資者合法權益。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在股份回購等信息依法公佈前,必須做好內幕信息管理。未經法定或章程規定的程序授權或審議,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對外發布回購股份的有關信息。上市公司相關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減持股份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

附:《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

責編: 劉安琪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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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不得利用股份回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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