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理性上访 乐亭法院判决因非法上访寻衅滋事案件

依法依规理性上访 乐亭法院判决因非法上访寻衅滋事案件

近日,乐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74岁的张某某以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某某并未提出上诉,已经开始服刑。

家住乐亭县某村的张某某,小学文化,农民。2002年张某某与其弟弟发生纠纷后,因对乐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及政府的协调解决方案不满意,开始不按正常程序反映问题,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重点、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多次被乐亭县公安行政处罚,并被劳动教养一年。受到处罚后,张某某仍不悔改,继续进京非正常上访,自2014年以来,进京非正常上访累计达42次,期间多次在重点、敏感地区下跪、磕头、吃安眠药,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2017年6月,被告张某某扬言去北京非正常上访,镇政府安排工作人员稳控张某某,张某某提出让镇政府每天必须给其人民币200元,否则就去北京非正常上访。迫于压力,有关人员答应张某某每天给其人民币100元的要求。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张某某累计向镇政府索要人民币12000元。经9名证人证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认为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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