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捏造銀行流水單討債?虛假訴訟!

□ 桂 西 伍超嬋 岑秋霞

地點: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

案由:虛假訴訟

案情:被告人鄺某捏造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已故的馮某支付砂石預付款50萬元的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昔日好友的妻兒清償該50萬元債務。

案情回放

鄺某和馮某是相識多年的好友,尤其在馮某的兒子馮某贇將戶口轉到了鄺某家後,兩家關係愈加親密,且一直都保持著經濟往來。

2013年5月28日,馮某代表某砂石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人鄺某、案外人李某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約定鄺某和李某先預付優先經銷權款項給該公司,在正式生產經營開始後,將公司所採砂石優先提供給兩人進行銷售。簽訂協議後三個工作日內,鄺某和李某支付給馮某100萬元作為預付款。

2013年6月3日,馮某向鄺某出具收據說明收到其交來預付款50萬元。同日,馮某和鄺某找到在廣州某投資公司從事財務工作的鄭某協助他們製作資金轉賬流水紀錄。應馮某和鄺某要求,鄭某在其公司樓下的招商銀行營業廳內,向鄺某轉賬50萬元,鄺某又將50萬元轉入馮某賬戶。後馮某又將50萬元轉回鄭某賬戶。

2014年4月,馮某因病去世。2016年3月,鄺某以合作協議及與馮某的轉賬記錄作為證據,虛構其向馮某支付砂石預付款的事實,將馮某的妻子何某和兒子馮某贇起訴至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要求他們在繼承馮某遺產的範圍內向其償還50萬元債務。

法院根據鄺某提供的證據,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承擔清償該50萬元債務的義務。宣判後,何某和馮某贇不服一審判決,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二審中,馮某贇反映鄺某與馮某虛假走賬的事實,梧州市中院調取了全部的銀行流水記錄,發現了鄭某替馮某、鄺某製作銀行流水記錄的事實。2017年3月14日,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鄺某以虛構債權為基礎請求何某和馮某贇返還50萬元預付款及利息的訴請,屬通過虛假訴訟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撤銷長洲區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鄺某的訴訟請求;並對鄺某虛假訴訟的行為作出罰款決定書,對鄺某罰款人民幣5萬元整。鄺某於2017年4月8日交納了5萬元罰款。

2017年10月11日,梧州中院向梧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發出移送函,內容為中院在審理鄺某與何某、馮某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發現鄺某虛構與馮某之間支付預付款的事實並向法院提起訴訟,數額較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鄺某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故將案件材料移送梧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依法審查。

該案經梧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偵查終結,依法移送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7月26日,梧州市長洲區檢察院以鄺某犯虛假訴訟罪向梧州市長洲區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現場

庭審中,公訴機關和被告人圍繞是真借款還是虛構事實以虛假訴訟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展開了辯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鄺某捏造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已故的馮某支付砂石預付款的事實提起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

被告人鄺某辯稱,馮某曾於2012年7月因資金週轉困難向鄺某借款50萬元,當時為現金交付,且無他人在場,又沒有書寫借條,無證據可供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2013年5月28日簽訂合作協議時,馮某與其商議將2012年的50萬元借款轉化為合作協議的預付款,故在簽訂協議後,在其沒有向馮某實際支付50萬元預付款的情況下,馮某出具了收到50萬元的收據。雖然雙方因辦理船務公司股份變更手續製作了虛假的銀行流水記錄,但借款是真實存在的,合作協議也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馮某突然離世,50萬元借款追索無門,才急於求成,提供了不實的銀行賬單,用不存在的砂石預付款一事去追討自己沒有證據去證實的50萬元現金借款,導致干擾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

鄺某的辯護律師辯稱,合作協議是客觀真實的,收據也是真實的,是馮某的親筆記載,載明收到鄺某的錢,並載明是砂石款,錢是交來並不是匯來的,且註明是現金50萬元整,故雙方將借款款項當做合作協議的預付款符合常理。除了虛假的賬單外,鄺某向法庭提供的其他證據均是真實的,公訴機關沒有證據證實鄺某的行為是訴訟虛假,而鄺某對於提供虛假的銀行流水單的行為也已接受處罰,繳納了罰款,希望法院酌情予以考慮。

10月12日,梧州市長洲區法院對該起虛假訴訟案進行公開宣判,認為雖然鄺某辯稱其曾於2012年以現金形式向馮某出借50萬元,且後者主動提出以砂石付款衝抵該債務,但無法提供足夠證據證實該債權的真實存在,即便該債權真實存在,鄺某也確實向法院提供了虛假的銀行流水記錄,虛構了其向馮某實際支付預付款的事實。在民事訴訟中,銀行流水憑證是證明鄺某是否實際履行了付款義務的關鍵證據和優勢證據,該行為足以影響法院的公正判決。被告人鄺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虛假訴訟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鄺某犯虛假訴訟罪罪名成立。

連線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解釋》規定,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鄺某以人為製造的銀行流水憑證為證據,虛構其向馮某支付砂石預付款而未實際完成交易的事實,在馮某身故後向法院起訴馮某的親屬,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了裁判文書,其行為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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