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未参社保,损失谁来赔

十年未参社保,损失谁来赔

郭毅(化名)在园艺场工作10年,但从未上社保。他要求单位补偿损失,却遭遇仲裁、一审、二审三次驳回。提起再审后,能得到赔偿吗?

郭毅于2006年7月来到四川成都市某花卉园艺场从事园林护理工作。2016年5月,劳动合同到期,老板口头通知他不用来上班了,郭毅也就没有再去单位。

此时的郭毅已经61岁,他在园艺场工作近10年,但从未上过社保,现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为了自己能有养老保障,他来到了四川伟旭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求助律师。

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郭毅有权起诉。为此,律师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查阅了相关规定,在网上查找了其他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判决,还到人社局咨询了关于四川省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份有理有据的仲裁代理词。原本以为胜券在握,没想到仲裁委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仲裁不受理,那就直接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郭毅未提供社保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故其社会保险手续能否补办处于不明确状态,而社保的征缴、管理是社保局的职权范围,因此郭毅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认为法院驳回的理由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或者补办养老保险,因此对于社保局能否补办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应是郭毅。因此,律师提议上诉,郭毅对此表示同意。不料,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从仲裁到一审、二审,案件3次被驳回,对律师和郭毅都是不小的打击,但律师仍未放弃。一审、二审要求社保局出具社保机构不能补办保险的证明,律师在仲裁驳回后就去询问过,社保局工作人员明确答复“不能补缴”但却拒绝开具书面证明,理由是只能开具参保证明,不能开具未参保证明。

律师多次去社保局都无功而返,干脆针对社保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出具不能补缴养老保险的书面证明。经过一番周折,总算拿到了这份书面答复。

有了新证据就能推翻二审的裁定,律师在征得郭毅同意后,提起了再审申请。高院经立案审查,裁定由高院提审。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园艺场老板向郭毅道歉,承认之前的做法错误,并问他要多少钱才能调解。郭毅原本是憋着一口气,现在看到老板这么诚恳地向自己道歉,就提出可以按最早要求的经济补偿金16000元解决。律师虽然觉得数额太少,但还是尊重郭毅的意愿接受了调解。

律师提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为由,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川伟旭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税清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