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鲁山“强奸和解”:这事在美国再平常不过了?

近期,河南省鲁山县检察院“调解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的话题沸沸扬扬,广大网友继“昆山反杀案”正当防卫标准大讨论之后,又针对未成年保护与惩治罪犯等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其中针对“强奸和解”大家有很大的意见,本文就与此有关的问题做浅要探析。

河南鲁山“强奸和解”:这事在美国再平常不过了?

一、可能存在的误区

有相当多的网友认为,像强奸这类重罪不应当通过调解就解决掉了,但根据笔者检索有关信息,鲁山所谓“强奸和解”案并非大家想象的那样通过犯罪嫌疑人一方与受害人一方调解,进而终结刑事案件的程序,而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原来的“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释放”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简单来讲,就是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在看守所待着,回家(回学校)随时等待传唤,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把他给放了,后续刑事诉讼程序该怎么进行还怎么进行。

河南鲁山“强奸和解”:这事在美国再平常不过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据报道,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的认识模糊,相较于其他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来说,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还在上学,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从这个角度来讲,检察机关的做法并无不妥。

2.涉嫌强奸能否“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这类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检察院从宽处理,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河南鲁山“强奸和解”:这事在美国再平常不过了?

在河南鲁山这一案件中,真诚地给被害人道歉、赔偿,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这可以理解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虽然属于可和解的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但强奸罪的刑期最低为3年,不属于《刑事诉讼法》可和解的情形。因此,如果将所谓的“和解”单纯地理解为“取得被害人谅解”,这无可厚非,但根据其表述,将其归为《刑事诉讼法》中的“和解”,则明显不符合规定。

二、“诉辩交易”制度

根据上面法律规定可知,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仅适用于轻微的刑事犯罪以及多数过失犯罪,应判刑期通常在3年以下。而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类似的即是英美等国流行的“诉辩交易”制度,不同的是,诉辩交易制度不仅包括轻微的刑事犯罪,还包括谋杀、强奸等重罪,当然,这只是两者区别之一。

河南鲁山“强奸和解”:这事在美国再平常不过了?

诉辩交易,英文为Plea Bargaining,根据字面理解可知,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行为的公诉机关与代表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通常是律师)之间达成的交易,之所以诉辩双方可以达成这种交易,是因为很多情况下,检察官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较少,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高昂,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但这种供述通常是打过折的,如犯罪嫌疑人本来可能面临强奸罪重罪的指控,在诉辩交易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能是性侵等较轻的罪名。

河南鲁山“强奸和解”:这事在美国再平常不过了?

当然,这项制度虽然可以节省诉讼成本(主要是公诉机关的成本,进而节省了纳税人的钱),但也是饱受争议的,尤其是对于绕过司法程序、重罪轻判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却是不公平的。

河南鲁山“强奸和解”:这事在美国再平常不过了?

因此,河南鲁山“强奸和解”案如果发生在英美,是不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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