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時注意旅行社這一條款,否則救濟也無門!

旅遊時注意旅行社這一條款,否則救濟也無門!

十一小長假來之不易,相信許多朋友都會選擇出去旅遊,而且有的是通過旅行社。那麼,在跟旅行社簽訂合同時,有個條款要注意了,否則吃虧的是自己,救濟也無門!

旅遊時注意旅行社這一條款,否則救濟也無門!

案例一則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董存富、張鳳梅等與河南旅遊集團有限公司旅遊合同糾紛案件中,董存富等14人與河南旅遊公司簽訂《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董存富等14人參加河南旅遊公司組織的臺灣環島十日遊活動,旅行計劃書對購物安排等內容作出明確說明,其中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並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還約定了“行程前後順序將由導遊依當地狀況做微調”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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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遊結束後,董存富等14人認為河南旅遊公司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擅自改變行程,擅自增加五個購物場所,訴至法院要求河南旅遊公司承擔責任。

關於河南旅遊公司是否擅自增加購物點認定問題,河南旅遊公司提出上述對購物計劃的約定,該約定內容的字體大小及顏色與行程安排表中的其他內容一致,並不存在閱讀及識別障礙,該約定繫有效條款。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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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圓律格提醒

在簽訂履行合同時,方圓律格提醒大家:首先,要仔細查看合同(包括旅行社印製的宣傳資料、旅行計劃等)中是否有縮小字體、故意不讓你注意的條款,這些往往可能會侵犯到你的權利。當然,這種情況下,當自己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向法院主張旅行社提供格式合同而未對有關條款盡告知義務,進而主張合同無效。其次,如果一些不公平條款與其他條款無疑,旅行社並無遮掩,而你沒注意到,這樣跟上面的案例一樣,法院可能不會否定合同的效力。這種情況下,如果你的權益受到侵害,只能自認倒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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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一句話:籤合同時一定要對合同條款仔細查看一遍(不限於旅遊合同)!對於多數不公平條款,沒學過法律的人以樸素的價值觀就可以判斷。合同簽訂前的仔細檢查,可以避免日後諸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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