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老師離職判賠31萬

2015年8月,剛剛大學畢業的梁某順利來到北京某學校做物理老師並拿到事業編制,學校也很快為其辦理了北京戶口。入職後梁某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聘用關係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工作一年後,梁某決定離職,同時2016年暑期結束後再未出勤。後學校向北京市通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聘用合同中的違約金(違約賠償金11萬元,人才引進費20萬元)。仲裁委支持了學校的請求,梁某不服仲裁結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法院認為,結合已查明情況,雙方關於違約金的約定明確、具體,原告應明知違約應承擔的相應後果,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補充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因此,判決梁某支付學校違約金11萬元、人才引進費20萬元。

事業編老師離職判賠3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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