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少年撞限高桿身亡,後車拍攝者不提醒要擔責嗎?

「討論」少年撞限高杆身亡,後車拍攝者不提醒要擔責嗎?

10月28日, 江西省新餘市, 發生了一起意外。根據@新餘交警發佈的消息:2018年10月28日16時58分許,在新餘市渝水區經開大道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駕駛員袁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經開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鎮往新餘市區)方向行駛時,乘車人鍾某(13歲)將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當車輛行駛至良山鎮八百橋村委裡元村路段,通過道路限高橫槓時,鍾某的身體與限高橫槓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鍾某當場死亡。該事故發生後,新餘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處理。目前,事故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討論」少年撞限高杆身亡,後車拍攝者不提醒要擔責嗎?

視頻記錄下揪心的一幕:前車小孩身子探出天窗外,直接與限高杆相撞,當場死亡。拍攝視頻的是後面一輛車的駕乘人員。而更讓人痛心的是,視頻中顯示,後車人員一邊在拍攝,一邊還笑著討論:“ 裝 X,前面有限高欄,撞上必死無疑!”之後兩人目擊前車撞上全程,在車內驚呼!有網友質疑,後車人員明知前面有限高杆卻不提醒,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記者採訪多名法學專家。

視頻熱傳,網友議論紛紛。記者採訪多名法學專家,他們均認為,這不是一起交通事故。後車在法律上沒有責任,只有道德義務要提醒前車。主要責任在13歲乘車人及其監護人。此外,司機應盡到提醒乘車人不能伸出窗外的義務。

▲焦點一:目擊全過程的後車一邊拍攝,一邊在車內議論,並未提醒前車,是否應該擔責?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肖澤晟認為,在法律上,後車人沒有義務要提醒前車。後車人和前車既沒有合同關係,也沒有其他關係,不應擔責,視頻裡也沒有刺激他,促使事情發生。從道德角度來說,他應該提醒前車人注意行車安全,但是他沒有提醒,並沒有法律上的過錯。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眭鴻明教授也認為,後車只是承擔一種道德義務,應當提醒前車有安全隱患。但因為跟前車沒有隸屬關係,所以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焦點二:孩子家人能否向公路管理部門索賠?

對於此事,也有網友質疑視頻中出現的限高槓是否過低。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銘認為,根據《公路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3.6.1條規定,一條公路應採用同一淨高,“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的淨高應為5.00m;三級公路、四級公路的淨高應為4.50m”。

記者查詢發現,渝水區官網上發佈於2013年的“經開大道新建工程二標工程(裡元村至良山鎮工業大道)建設實施方案”顯示,事發路段“採用公路一級標準設計”,淨高應為5.00m。

限高架是否合規有待調查。周銘認為,對於限高架的架設者而言,如果沒有法律依據,擅自架設限高架,造成潛在危險狀態,將負有不可推卸責任。

▲焦點三:司機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

肖澤晟認為,這不屬於交通事故。不是因為交通參與人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的事故發生。從現在的情況來看,駕駛員本身不違章,也沒有和其他交通參與人之間發生碰撞。

▲焦點四:司機和監護人有何責?

此前,新餘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渝水大隊民警程尚華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小孩同司機無親戚關係,其監護人事發時不在身旁,但駕駛車輛緊隨其後。10月30日上午,新餘市渝水區教體局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告訴記者,去世小孩系當地一名中學生。小孩父親為“體校老師”,涉事車輛司機袁某則為一中學老師,兩人曾為同事關係。

周銘認為,這一悲劇由多個因素造成,如家長是否教育好未成年孩子,駕駛員是否按道路交通法規相關規定駕駛車輛,是否提醒乘車人不得將頭、手伸出駕駛車輛外,是否盡到提醒注意義務。

律師丁金坤分析,駕駛員有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小孩在天窗外有危險,應該制止。
如果司機看到未有效制止的,見到前面限高杆,應該靠邊停車。此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有管教義務,監護人如果不在場,客觀上監護不能的,沒有責任。小孩自己沒有注意到危險,也有一定過錯責任。律師周銘認為,監護人不在場將監護權委託給看管人,如果家長在後面車上,看到孩子有危險行為沒有及時制止或放任危險存在,監護人責任是無法免除的。此外,13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自主意識,所以不應該看管人承擔全部責任,要視情況而定。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輝認為,如果司機放任孩子危險行為的發生,知情卻不阻止,要承擔刑事責任。

“無論如何理清責任,生命無法再重來,希望駕駛員應切實按照道路交通法規的相關規格謹慎駕駛車輛,對乘車人應提醒其注意安全,並切實在安全的前提下,再駕駛車輛。”周銘提醒,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同車照料看管未成年人,應及時制止未成年人不當行為,不應放任其危險行為。(編輯/門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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