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斌 李彬彬:荆门市86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荆门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一审公诉案件86件111人,其中滥伐林木罪36件44人,盗伐林木罪6件9人,非法采矿罪9件18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6件1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8件10人,非法狩猎罪8件9人,污染环境罪、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各1件1人。截止目前,已办结83件102人,65件80人被判刑,12件14人不起诉,3件4人撤案,3件4人起诉后待判。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中老年农民,文化程度整体偏低

111名犯罪嫌疑人中,有58人系农民,占总人数的52%,大部分犯罪年龄在45岁以上。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83人为初中及以下学历,占总人数的75%。充分反映出广大农村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薄弱和较低文化素质群体环保意识的淡薄。

(二)刑罚处罚较轻,缓刑和罚金刑适用率高

已判刑的80名罪犯中,有55人被判处缓刑,缓刑适用率高达68.75%,判处有期徒刑实体刑的仅有12人,刑期最重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57名罪犯被判并处罚金,10名罪犯被判单处罚金,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中罚金刑适用率高达83.75%。刑罚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惩治犯罪,但因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处罚总体较轻,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有限。

(三)损害后果严重,生态环境修复难度大

虽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刑罚处罚较轻,但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却不容忽视,此类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通常不可逆转,环境资源在短期内难以恢复,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影响巨大。如秦某某未经许可非法占用林地近40亩开采石料,林地植被全部被破坏,林地功能完全丧失,原有的山林面貌很难恢复。再如晏某某非法采矿案中,被告人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标明的矿区范围非法开采建筑石料,不仅造成周围生态环境破坏,同时造成矿产资源价值损失近300万元。

(四)与职务犯罪有牵连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背后往往存在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近两年全市有7名林业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邓某某在担任某镇林业站站长期间,未依法履行职务对辖区森林资源进行有效巡护、监管,导致排水沟渠意杨树被滥伐林木蓄积近70立方米。荆门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分局王某某和赵某某徇私枉法,致使蔡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行为被人冒名顶罪。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多发的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

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林业、土地、矿产等资源属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者固守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生活态度,随意砍伐买卖树木,任意变更承包经营的山林土地用途,任意开采沙土石料,对生态环境肆意破坏。还有部分群众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不能正确认知。如石某某为避免自家菜园果蔬被鸟损坏,擅自架设丝网阻拦鸟类正常活动,致使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触网后死亡,石某某到案后仍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

(二)经济利益驱动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往往伴随着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利益索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热衷纯天然食品,追求野味,导致一些人为了追求高额的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导致违规排放污染物、违规开采自然资源等现象屡禁不止,如胡某某直接将危险废物运往公路两侧的沟渠倾倒,而不是通过成本高昂的正规渠道处理。由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判处的刑罚一般较轻,违法成本与犯罪分子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相比不足为惧,使得一些罪犯不惜以身试法,破坏生态环境。

(三)执法监管不严

环境资源保护涉及环保、国土、林业、水务等多个执法部门,各部门监管职能交叉重叠,存在执法“真空”地带,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推诿、“踢皮球”的现象,无法形成有效地打击合力。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追诉标准把握不严,存在以罚代刑现象,对于一些涉及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2016年以来,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领域立案20件,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此类案件15件。无论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均着重在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行为的处理,对危害的补偿和对环境的修复则重视不够。

三、防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生态环保意识

针对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清澈水质、清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的实际,及时有力回应人民群众对环保工作的新期盼、新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行业职能优势和主导作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专业性,深入基层和农村,送法上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破坏环境资源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各级检察机关除依托“互联网+”平台重点宣传破坏环境资源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务动态外,还应当创新宣传方式,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视察生态检察工作;组织干警走进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市场等人流聚集场所,向群众讲解生态环保知识,宣传绿色环保专项活动,通报典型案例;结合办案开展法治宣传,如针对案件多发地、多发人群等,采用审查逮捕公开听证、不起诉公开宣告等方式开展以案释法,通过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相结合的形式,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形成全社会积极共同参与打好碧水蓝天净土保卫战的生动局面。

(二)强化打击合力,提高违法成本

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要形成打击合力,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打好保护生态环境“组合拳”,对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严防、严控、严管、严处,对破坏环境资源严重和屡教不改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惩处,对不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法、土地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起到震慑和警戒作用。探索建立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培养专业性人才,推行专业化办案机制,着力推进从制度上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及法律适用难等问题,增强打击犯罪的效果。重视罚款和罚金刑的适用,加重破坏环境违法犯罪的经济成本付出。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建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和生态保证金等制度,将违法行为人签订协议、落实保障金制度和生态修复情况作为不诉或从轻、从宽的重要参考,注重从更高层次上服务绿色发展,实现保护生态的“一诉多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环境污染的修复赔偿费用。

(三)加强检察监督,推进源头治理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国土、环保、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会商督办、联合调查等为主要内容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打造各司其职、无缝衔接、协调配合的生态环保工作网络。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和风险点,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争取将检察建议回复和整改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人大执法检查、综治工作考评的内容,建立环保诚信档案,对违法人员和企业加入环保黑名单,促进完善监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源头治理。深入推进“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小专项”,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探索督促或者支持起诉制度,把提起公益诉讼与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有效衔接起来。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巡回组的生态触角作用,把生态巡查作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途径,及时掌握重点林场、矿区、库区生态环境一线动态,就地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和控告。

(四)加强执法监管,促进严格执法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确定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抽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推进环境保护执法公平、规范、有效开展,提高执法效能,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规范环境资源管理,防范权力寻租和执法腐败,以反腐倡廉、勤政为民的新成效,促进生态环境绿色发展。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培训,提升执法部门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准确掌握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犯罪追诉标准,以严格的刑事案件标准指导执法办案实践,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与纪委监察委的协作配合,聚焦环境工程建设、环境修复项目实施、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深挖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严厉打击“保护伞”,及时移送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犯罪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案件线索,做到“主动出击、定点打击”,提升监督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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