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刑訴法修正草案:建議適當擴大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

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刑訴法修正草案時建議

給缺席審判適用範圍加“等”字有助嚴懲犯罪

檢察日報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謝文英) 增設缺席審判制度是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大亮點。今天上午,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刑訴法修正草案時,建議適當擴大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有利於打擊嚴重刑事犯罪。

草案中明確了“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李巍委員認為上述適用範圍還是過窄,“目前的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每年審理都在20萬件左右,電信詐騙案件每年也差不多幾十萬件,還有當前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暴露出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李巍委員說,這些犯罪案件對社會危害性極大,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如果這類犯罪分子逍遙法外,而且又身居境外,不利於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

對此,李巍委員

建議在現有表述的基礎上加一個“等”字,即表述為“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案件。”

彭勃委員也表示,目前草案規定的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與全面依法治國,確保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安全的形勢發展需求還是有差距的,建議適當擴大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

“潛逃境外”是缺席審判的前提條件之一,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委員謝勇提出,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案件中,很可能沒有潛逃行為,而是長期住在境外,遇到這種情況,現有規定就會成為障礙。

針對此,謝勇建議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確保缺席審判程序的適用。

审议刑诉法修正草案:建议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檢察日報社全媒體採編中心出品

記者丨謝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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