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的時候,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還有就是在雙方已經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離職分為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

一、主動離職:無論勞動合同到期與否,離職者沒有權利向公司索要賠償

二、被動離職:

1、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這個時候涉及到的叫補償金,該金額為工作滿1年補償1個月,超過半年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2、勞動合同未到期,被公司開除的,這個時候涉及到的叫賠償金,該金額為工作滿1年賠償2個月.

如果我們在工作中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求助於勞動監察部門,如果遇到拖欠工資,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上述的前提是你可以證明你是該公司的員工以及你的工資,希望上述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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