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乘客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其他乘客制止并打伤了这位乘客,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杂车速递


尽管人生不能重来,种种假设亦不过是事后反思而已,但面对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禁不住让每一个听闻此事的事后诸葛亮们,不停地扪心自问:如果我在车上,我该怎么办?

       报警或仅限于君子动口不动手吗?面对情绪难以自控的疯女子,不管用,一样要掉长江里! 冲上去拉住那个疯女人,把她当场制服,会有什么结果呢? 万一她受重伤了,那是要犯故意伤害罪而锒铛入狱的! 万一她心脏病犯了死掉,那也是犯过失致人死亡而要锒铛入狱的! 即便没出现上述情况,车停了,大家都没事,但肯定会有人说“一个大男人至于那么粗暴地对待一个弱女人吗”? 事后谁都知道,就是需要有个人拉住她、制服她,所有人才能捡回了一条命来, 可谁能冲上去呢?冲上去的人也怕负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呀!

       为什么社会风气竟然沦落至此呢?为什么见义勇为式的主动攻击行为,竟要面临刑法234条伤害罪的指控(相对于防卫过当,见义勇为者更难以在刑法234条中寻找到法定从轻情节)?为什么警察执法,面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伤亡,一样逃不脱刑法234条的刑事追究呢(即便全国人大通过了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不受法律追究的规定,但因刑法234条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就如同全国人大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一样,所有与刑法234条有冲突的普通条款,都会变成僵尸条款)?

       我国刑法第234条关于伤害罪法定构成要件的规定,明显是不论过程唯结果至上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判标准不应仅着重于行为客体具体客观存在事实的改变情况(亦即人体损伤程度),更应多加关注伤害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情节(是合法正当性的排除犯罪事由,还是需要严加惩戒的、民愤极大的挑衅性恶劣事由),确定伤害罪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评价体系,由于目前刑法第234条中明确规定人体损伤的重伤程度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处罚事由,必然在理论和实践中造成了在伤害罪认定过程中,以人体损伤程度(客观事实判断)的轻重取代社会危害性的轻重(法律价值评价)的情况出现!

        以人体损伤程度轻重取代具体伤害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思维定势,尽管在今年“昆山砍人遭反杀事件”中,因全国民众的广泛关注和强烈不满,最终促使了昆山检察机关的超常规式扭转,但是,此种符合民众基本判断的做法却也要面临违反刑法234条基本规定的指责!

       因此,对于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和警察执法等排除犯罪事由来说,不从立法层面改变以损伤程度(含死亡后果)判断社会危害性的思维定势,是无法撼动合法、正当、受普通法鼓励和豁免责任的主动攻击行为,反而不得不面临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现状的!   

         综上所述,特倡议有识之士共同推进刑法第234条的修改:删除目前伤害罪认定中,将人体损伤的重伤程度当做加重处罚事由的规定;要将伤害行为情节的恶劣严重性,明确为伤害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qzs2751


定为互殴,有悖情理,司机坐在驾使座位上,手握方向盘,怎么互殴,只有挨打的份,用手挡一下,推一下,抡一下,进行防卫,免遭伤害,这也叫互殴,用词在这时一定要精准。乘客女用手机两次用力暴打司机头部,头不晕,眼不花,不蒙瞪,那是木头。希望相关人员体验一下,暴头的感觉,再下定论。为司机鸣冤叫屈,找律师,验尸,重新鉴定,上法院,人死了也不能背黑锅,何况家人还要生活,索赔。


老景42


按目前的律师和法官释法观点,制止并打伤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乘客的其他人,肯定负上法律责任,并作出(巨额)赔偿。这个顾忌,恰恰是很多人变成观众的原因。

当前的很多律师、法官,从素质上讲,较为差极。甚至作出一些根本没有法律原则的判断或说辞,结果造成极端严重的后果。南京彭宇案的法官王皓,在审判席上,居然一句“不是你撞倒的,你为什么会去扶?”。他完全忽视了我国社会历来提倡扶老爱幼的传统教育,而且,这件事经网络传播后,各地均出现“扶不起”的罗生门。

本次事件,也有律师作言,说什么公交司机,可以中途停车,再与那(恶妇)刘某理论。然而,公交公司有规定,不可以中途停车。而且,大桥上停车,对乘客造成很大危险。从这个情况看,这个律师,其思维与那个乘客刘某,毫无区别。

这个事件,突出了当前法律的一些漏洞,造成部分律师、法官等都可能出现错误的判断。对广大群众,是否继续当观众,还是出手制止。都造成困感。


愤怒野虎


法律还不完善,越来越多钻空子的人。从这件事得出:假如一个人干扰辱骂互殴司机,你站出来打伤了这个人,那么你肯定会被追责。假如司机停车让乘客下车,万一成了下车出事故,公交车担责,不出事故,不到站也不能停,不然被处分。为什么现在老人没人扶?为什么全车人冷漠?为什么坏人这么多这么嚣张?为什么出头的人会吃亏?为什么只有警察有权利?公民出头会吃亏?先从我们的法律上找原因吧。


至尊寶宝


之前发生过类似的案例,有乘客抢夺方向盘被其他乘客一脚踹到的情况,最后也没有追究乘客的任何责任,相反闹事者反而因触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以刑罚!

案例如下:

  • 2018年4月20日的湖南,在一辆开往长沙的客车上,乘客和司机发生了剧烈争吵,这个名男乘客竟试图抢夺公交车司机的方向盘
  • 这个时候,客车在乘客方向盘抢夺的情况下出现了左右摇晃的险情,幸好公交车司机双手没有脱离方向盘,而是紧紧握住,也没有继续与乘客互殴,保证了车辆的正常行驶。就在这名男乘客有可能进一步与司机争抢方向盘时,旁边的一个男子看到这名男乘客的举动危机全车人的安全,于是起身一脚飞踹,直接把这名乘客踹倒,接着上去继续制止。
  • 最后,公交车司机报警处理,这名抢夺方向盘的男乘客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警方带走调查

如图可见,最终抢夺方向盘的闹事者因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飞踹闹事者的乘客并没有被追究任何责任,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见义勇为而且也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之内。

原因是:闹事者抢夺方向盘可能引发后果就是全部的乘客发生生命危险而且也危及到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此种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而此时其他乘客出面飞踹的行为属于及时制止不法侵害以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所以我个人认为只要是采取措施及时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就不应当被追究任何责任!


麋鹿说法


明确告知大家,这种情况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大家都知道,开车的时候如果方向盘失控,那么后果是非常可怕的,不仅关系到车上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关乎道路上其他车辆和人员的安全。因此,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那就是犯罪,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前几天北京某辆公交车上,57岁的老年妇女邓某,因为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未果,为发泄不满,竟然将一整箱牛奶扔砸公交车司机,导致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邓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对于这种危害不特定人的犯罪行为,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阻止,而且对于同车乘客而言,这不仅是为了别人的安全,也是为了自己的安危。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在阻止他人抢夺方向盘过错中发生的伤亡事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今年4月,湖南境内一辆开往长沙的大巴车,在高速上行驶过程中,一名50岁左右的男乘客突然提出要下车,要求司机停车。试想,高速上怎么能够停车,要求未能得到满足,该男子就想强行下车,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当此时,一名乘客挺身而出,打了两拳,踹了一脚,然后他就老实不吭声了,最终车辆顺利达到目的地。

该出手时就出手,同一辆车,同呼吸,共命运。


打虎拍蝇


就这次事件公方发布的结论看,下次再有这种事发生在自己身边我也不会去阻止,不回去找这种麻烦。引火烧身招来众人的骂声,最后还背个互殴的罪名谁也不想当这种英雄。就这个女人当时的态度谁去劝说下场都得打架,公方那就是互殴。轻挨骂,重一点的就得挨打,你还手了就成了互殴,轻者赔点钱,有伤就得被行政拘留,轻伤以上还得被判有徒刑,丢人,赔钱,拘留,承担刑事责任。我不会当这种英雄。遇上个碰瓷和讹人的那你的钱就掏吧,无底的洞,想给你定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那你是自己想的,哪得有多少人说话?多少个部门批准啊?英雄好当吗?你当了英雄那对方就是违法违规,人家能干嘛,所以谁也不会找这种麻烦的事。国家应从这面宣传弘扬正能量的东西,打击碰瓷,讹人,在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和他《她》人身安全的行为。杜绝这种事件的发生。





幸福人生981008127


抢夺方向盘可以判死刑,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5条生命的陨落值得大家沉思,如果当时有人站出来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吗?大家都冷漠,怕事、导致悲惨的结局。

某市暴徒行凶,8个人都是使用的冷兵器,还有两个女的,居然导致29人死亡,130多人受伤,我想知道这些人都是武功高强吗?如果有人站出来会是这样悲惨的结局吗,绝对不会,就是大家的漠视不管,造成了后来的重大伤亡。

乘客抢夺方向盘我们要立即制止,绝对不能饶恕,不然悲剧依然还会重演,即使打伤他也属于正当防卫,绝对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尽量不要考虑那么多,即使制止才是正确的。

面对抢夺方向盘的乘客当务之急就是立即制止,如果拉不开可以使用武力制服,不管什么办法制止才是正确的,不要考虑违法,你绝对会受到表彰,这属于正当防卫。

面对违法行为我们不能逃避,更不能跑,挺身而出及时制止,这是避免事态恶化的做法,一个快餐店竟然自豪的说,他们救了200多人,我不知道当时这200多人是什么心态,如果都冲出去,那8个人算什么,制服他们只是分分钟钟的事情,就是大家都冷漠和害怕最终酿成了悲剧。 发现有人抢夺方向盘必须及时制止,不管你使用什么方法都不违法,因为你是正义之举。


大海传媒


多年前我曾乘坐公交车去上班,路上一乘客与司机不知什么原因吵了起来,当这乘客下车前准备动手打司机的时候,我不知哪里来的怒火,对那乘客一声怒喝:“干什么,不要命了!”那乘客见我发怒,看了我一眼,灰溜溜的下了车。我心想,这TMD打到司机身上,司机一分心,撞了车倒霉的可就是包括我在内的一车人啊,看了重庆这个事件,真为当时自己的做法庆幸!我认为,只要是出现了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视后果严重程度量刑,其他制止的人都是见义勇为行为,踢几脚打几拳都没事,就当教训恶徒了。


sdjzpm


万州公交司机被泼妇用手机打头的时候挥臂格挡公知大V专家律师都定性为互殴,知道什么叫互殴吗,知道互殴在法律上的意义吗,知道最后会有什么结果吗?所以你出头前先想想家里又没矿,能不能赔得起再充英雄吧。另外你见义勇为把人打伤,除了监控,你可能连个给你作证的人都找不到,这不万州案中有相当多的人是谴责司机的,认为是司机故意打错方向盘同归于尽的(就普通人而言,你太阳穴或耳根处挨上一拳或一手机,短时间人的意识是模糊的,有好事者可以自己试试),所以人心难测,诸位自求多福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