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如果遇到强拆屋主开枪打死拆迁人,屋主行为触犯法律吗?

普京国际


首先呢,美国是一个“发达国家”。在英文里,发达国家就是Developed Country,这个词还有一个意思,就是“已开发国家”,换句话说,美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基本建设完毕了、城市化已经完成了,很少有中国这种大规模的大拆大建了。


不少美国人其实对中国的发展很不适应,在中国工作学习一阵,回美国一两个月再回中国,就发现城市可能不太一样了,多了条路,或者又新建了一个新建筑说明的,变化非常快——而美国,包括很多欧洲国家,几乎不会发生这种剧烈的变化,城市中很难见到脚手架。当然,欧美的施工也是慢悠悠的,没有中国这种拼了命在干活的节奏。youtube上不少视频,都是老外在惊叹中国的基建的。比如下面这篇,英国《每日邮报》:这才是高铁!1500名中国工人在短短9小时内为新火车站修建铁路

这是2018年1月19日的傍晚,1500多名中国工人开始了一场“战役”:福建龙岩站的大改造,完成新老站房之间的线路转场大施工。这次施工时间异常紧张,从下午18:30 开始,不到九小时的时间里,工人们要完成道岔拆铺、拢口拨接、信号换装等所有作业。数十台施工机器同时运转,1500余名铁路人不眠不休,一场铁路站大改造最终奇迹般完成了!


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包括欧洲发达国家,基本上政府和社会都不着急,什么时期慢慢来就好。

所以几乎不会有强拆,谈不拢怎么办,那就耗着。耗上十年八年那还叫事儿么?!


美国为什么不愿意建设高铁,就是因为征地谈判太难了。所以不着急,国会慢慢讨论,开发商和业主也慢慢讨论,一天不行就两天,一年不行就两年,反正整个社会都不着急,现有的设施修修补补足够用了。


只有中国这种快节奏的、大拆大建的城市化过程,才会出现强拆。因为政府要GDP,要业绩,开发商耗不起,别说耗几年几个月,就是耗上几个星期,可能足以让开发商破产。


美国如何处理这种开发商和业主谈不拢的事件?

首先,政府一般不参与商业行为,如果兴建的是商业用途的建筑,那么是开发商和业主谈判,政府不干涉,

更不可能为开发商行为背书。当然了,这必须是在政府没有上级部门考核GDP压力下、人民对政府没有这种快速致富的要求情况下。不存在什么上级考核提拔干部看GDP,也不会有民众羡慕说,邻县、邻市、邻省GDP那么高了、经济那么发达了,我们县市政府领导再干什么吃的。—Developed Country,就是已经发展到头的意思,民众和政府都不怎么关注GDP增长率,政府完全没有压力,更不会大干快上地蛮干。


其次,美国的法律比较成熟。政府出资兴建的工程,光是各种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可能就占了很长时间,耗个几年完全正常,基本上矛盾都解决在初始阶段了。


第三,法庭独立。如果开发商和业主有矛盾无法调和,那就上诉至法庭。包括民众和地方政府、联邦政府有纠纷,都可以上诉到法庭。美国所谓“民告官”案件那就不叫事,政府败诉也很常见。如果败诉怎么办,还是那句话,那就停下来呗,反正也不急。


强拆,那是不可能的,百害无一列,所以就是不干活也不能强拆,那会影响支持度的。不拆的话,新工程怎么办?不着急,民众对此没有强烈要求,大家坐下来慢慢讨论,反正四年之后指不定谁当市长呢——民众对此新工程有强烈需求怎么办?没事,换几任市长之后,他们就会慢慢习惯慢节奏并习以为常的。


象眼观天下


美国是私有制国家,一切上层建筑如宪法,法律,警察,军队,直到国会,议员都是为维护私人利益而工作的。没有什么国家利益,根本不会发生强折!没经私人充许一进入私宅,打死多少人宅主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别忘了九十年代一日本学生误入私人庄园被打死,庄主没任何事!


手机用户54948717204


触犯法律。


等等,不是说好了美国私有产权不受侵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么?

这是对美国法律的误解。


所谓的“强拆”本质上就是征收私人财产为公用

原版的关于私有财产征收的问题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所以看清楚,是可以征收,只是需要“恰当补偿”而已。那么历史上到底有没有强拆案?有,而且不少。


我举个例子,“凯洛诉新伦敦市案”

为了证明这个案子确实存在,我截图给大家看


“凯洛诉新伦敦市案”英文名称叫“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案例号“545 U.S. 469 (2005)”,案号的意思是卷次+U.S.+起始页码+(年代),我给了很详细的查询办法,欢迎大家去检验真伪。


这个案子案发情况是这样的:


新伦敦市是美国东北部的一个小城市,由于经济一直不好,市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政策都不行,在1998年的时候,辉瑞公司在这里建了研发中心,新伦敦市政府一看,振兴经济有望了,授权市政府下属的新伦敦市开发公司对于城边的土地进行开发。


在新伦敦市规划里面,包括了酒店,会议中心,公园,以及商用楼和居民楼,有90英亩大小,涉及到115户住户,但是其中有15户不肯卖。

在这15户里面,其中就包括一个人叫“凯洛”,她就成了代表。

然后新伦敦市动用了征收权,强行征收了这15户的房子。


然后这15户业主就把市政府告上了康涅狄格州法院,理由就是宪法第五修正案:

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这个官司一直打倒了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经过审理后,在2005年6月23日,最高法院以5:4,判决支持新伦敦政府,非常明确的说了理由:

该市确已非常仔细地制定了开发计划,相信能给社区带来可评估的利益,这个利益包括,但不局限于,提供就业机会和增加税收


也就是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是可以强拆的,并且这个公共利益包括了“提供就业机会和增加税收”,也就是说为了效益。


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一个判例经过最高法院判决后就是法律,不但有这个案子,还包括了1981年的波兰镇案,1984年的米的基夫案。

因此如果政府强拆的时候,是符合法律的,公民持枪对抗政府,违反了美国刑事法律,涉嫌妨碍公务。

我说的这个案子已经很文明了,实际上美国在六七十年代强拆黑人居民点的时候,更加残酷。我尽量还是拿一些比较文明的案子来说。


最搞笑的是,虽然这个案件被判决了,但是政府征用的土地实际上没有任何开发,辉瑞公司最后跑路了。


李建秋的世界


虽然我对美国法律不了解,但是相关的新闻还是看到不少的,可以通过几个事实和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第一个事实就是中国和美国宪法的区别,我们知道美国几百年前就把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而我国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还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

第二,美国的判例表明其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力度。

从以上可以得出,如果美国公民遭遇强拆,打死违法拆迁人我认为被指控有罪的概率很低,就算有罪,罪名不是极重的蓄意谋杀。


一村一宅


会触犯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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