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5月1日施行 主要有五大变化

2018-04-26 18:59

今天上午,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通报了新修订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变化,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是用来规范省政府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规章,简单来说,它是一部“管政府立法活动的法"。

变化一:扩大了设区市更多立法权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了各设区市立法权,明确设区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只限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考虑到杭州、宁波作为省会城市和较大市,原来就有立法权,并且在立法方面已经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规范,《办法》第32条明确该《办法》适用于省本级的立法活动,各设区市可参照执行。这就赋予杭州、宁波等设区市,更多立法权。

变化二:确立立法前评估制度 立法项目不合时宜可“喊停"

立项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后续立法进程和质量。为此《办法》对立项做了专章规定,明确规定申报年度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应当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如此一来,不仅避免出现因立项不合理,导致为完成年度立法任务而立法的局面,也避免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可以将立法资源配置到那些急需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上去。

立法计划是很严肃性,之前,列入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不能随意更改,必须完成。《办法》第11条对新增或者暂停立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对立法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喊停",以便适应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增强立法的实效性。

变化三:确立了立法共同起草和直接起草等制度

一部法律法规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哪个部门说的算,时常争执不休。

《办法》规定,对立法项目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一个立法单位组织起草或相关单位共同起草,确立立法主体,以保证起草质量。

有时涉及部门比较多,由哪个部门起草都不合适,就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比如今年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中的《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涉及到全省各个部委,因此就由省法制办组织直接起草。

变化四:确立三大评估制度

在审核、修改环节,《办法》确定了全面审查、评估、意见协调等制度。

比如第17条规定,拟确定制度和拟采取措施,是否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都列为必审内容。

同时第21条明确了“三大评估制度",即应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问题的专家论证制度;涉及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等问题的专门评估制度;涉及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制度。

变化五:每五年全面清理一次 向社会公布

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很多规章需要清理。《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每五年组织一次对规章的全面清理,并根据国家要求或者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组织对规章的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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